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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唐堂宰相司马光不能和一个女人住在一起?

元丰八年,努力工作的司马光终于成了宰相。他上台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翻出一起旧案,重新审理已被判流刑的凶杀嫌疑人,并以新法量刑处死。要知道,这个时候离犯罪已经十几年了,嫌疑人是一个不为人知的农村女人阿云。那这个阿云是谁呢?为什么唐堂宰相司马光不能和一个女人住在一起?有兴趣的读者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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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案子里有什么隐情,劳动司马光的大司机?

在西宁的第一年,女孩阿云的母亲去世了。13岁时,她失去了父母。她独自治愈母亲。阿云的亲戚们不仅没有照顾这个女孩,而且她的叔叔还以几石米(相当于现在的几千元)的价格把他可怜的侄女卖给了寡妇魏大作为妻子。

魏大是一个丑陋甚至有点丑陋的老单身汉。这个人很懒,没有存任何钱,也没有找到他的妻子。对于这样一个人来说,阿云的心自然是100人不愿意。然而,我叔叔已经收到了别人的大米,他会成为一个寡妇的妻子。我该怎么办?

在那个法律意识淡薄的时代,阿云做出了一个令她难以置信的决定——杀死未婚夫韦大。

那天晚上,阿云发现魏的地址,拿着柴刀摸了摸房间。夜深人静,除了魏大的鼾声,没有其他声音。阿云毫无表情地举起柴刀,把柴刀砍在熟睡的男人面前

然而,毕竟,阿云只是一个13岁的女孩,她的力量非常有限。几把刀下来,砍掉了受害者的手指,造成了一点皮肤创伤,而韦达并没有受到严重的打击。韦达醒来后,阿云吓了一跳,迅速丢失了凶器逃跑了。

夜晚很厚,房间里没有灯,所以魏大醒来后没有注意到是谁对自己的手。在恐惧中,魏大来到政府,哭着说有人想杀了自己。县官收到报告后,立即带着官员检查了现场。

魏大穷得家徒四壁,老鼠到他家逛逛都要泪流满面。凶手不可能是为了赚钱。至于魏大因为太穷,十里八乡没人愿意交朋友,他们都敬而远之。他既没有朋友也没有敌人,也不太可能杀人。

魏大想了想,除了小女孩阿云,其他人根本没有杀人的动机。从案件现场的情况和魏大受伤来看,县官最终锁定了小女孩阿云。在审讯之前,小女孩被抓回来,吓得把她当晚的所有行为都托出来了。

审理案件的过程相对简单。在宋朝的刑法中,虽然阿云没有主动自首,但在被捕后立即承认,这被认为是一种“问”,属于一种自首情节。阿云的故意杀人罪成立了,但只属于“谋杀伤害”,即杀人未遂,最严重的是绞刑。此外,阿云在受伤后主动承认,可以酌情减轻犯罪。

因此,当地司法机关判处阿云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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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事情会结束,但18年后,这个旧案子又被翻了出来。宋神宗死后,哲宗上台,司马光被启用。司马光晋升为首相后,“谋杀受伤,案件要求自首,从谋杀减少二等论”的智慧被废除。

那么,这篇文章的废除与阿云有什么关系呢?

显然,这项规定中的情况与阿云的案件相同。因此,许多网民敞开心扉,猜测了这起旧案。许多人说司马光派人把阿云带回来,重新判处她的惩罚,并把阿云带进了死牢牢的问题。

在这里,作者可以肯定地告诉你,阿云不会死在司马光手中。所有关于司马光重审旧案、提起和处决阿云的猜测都是胡说八道。提出这些假设的人从根本上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大宋刑法“法律不追溯既往”的基本原则。

说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会想,宋朝的刑法中是否有“法律不可追溯”?学习法治的朋友知道,“法律不可追溯”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虽然它不是中国法治的第一个,但随着法治的完善,中国古代也发展了“法律不可追溯”的原则。

汉代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分子,每个人都有法律命令,显然已经结束了。”也就是说,在处理嫌疑人时,他应该以他违法时的法律命令为基础,而不是以他违法后修改的法律命令为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原则,你可以想象,一年,新皇帝登基大赦世界,第二年,由于司法量刑改革,所有释放的囚犯都被“点击”。这种做法会造成多少社会动荡?

在宋代,“法律不可追溯”的基本原则不仅没有被废除,而且变得更加详细。在西宁市年,在皇帝的批准下,宋朝的司法机构实施了一套新的“刑事部门法令”。

在新法出台的过程中,宋廷还宣布:“新法生效前的犯罪行为以原法定量刑;新法实施后的犯罪行为以新法定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第一年,两名刑事部官员根据《元符编法》中的具体规定,对使用“旧条”作出判决的案件进行了改判。例如,那些被刺伤的人被改为主管。周鼎和徐端卿在几天内认真处理了许多旧案件,但他们吃力不讨好,被警察弹劾。

“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使用的旧条款都被打破了,不得引用新条款进行修改。今天,元峰的旧条款已经被打破,但刑事部门已经看到了新条款的更正。丁是一名刑事官员,尽最大努力改变元峰的旧条款。在他生命被删除的日子里,奸诈的人欺骗了,这显然是一种欺骗性的法律,希望早点下降,推卸责任等等。”警察所坚持的标准是“法律不能追溯到过去。”

@ 这两位官员吃力不讨好,连降三级。

南宋庆历元年,《庆元条法事类》中的相关规定变得更加完善:“即应事已用旧法理论者,不得用新法追改。然而,这里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不在这个考虑范围内。新法律颁布后生效,犯罪行为尚未进入调查阶段(如一些未立案事件),或者根本未暴露的,司法机关可以直接使用新法律而不是旧法律,即使新法律在犯罪事实出现时没有出现。但即便如此,也要遵循“轻不重”的守则。

也就是说,在量刑过程中,要酌情判决,两者取其轻。从这里我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法律已经相当人性化了。量刑的目的不是虐待,而是惩罚。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无论司马光升为宰相后,将当朝法律修改为什么,都与之前判决的阿云案无关。此外,在历史资料中,我们只能发现司马光废除了“谋杀受伤,案件问题想要投降,从谋杀减少二等论”的条目,这些文字根本没有提到阿云。

然而,如果司马光出生在明朝,那么他很可能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并得到法律的支持。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明朝的法律制度不符合社会发展,而是倒退。

《大明律》规定:

“凡律从降日开始,若犯在前者,并根据新律起草。”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明朝的司法机构可以翻旧账。一旦日夜变化,明朝的司法机关将开始重新审理一些旧案。然而,明朝的基本法相对完善,没有日夜翻旧账,早上嫌疑人无罪,下午将其斩首。然而,无论如何,明朝的这一原则直接推翻了与中国法治文明背道而驰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既然阿云的故事发生在宋代,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也就是说,被判处流刑的阿云,服刑后,完全有可能回到正常的生产生活,过自己的生活。阿云的处境无疑是可怜的。现代人在同情她的同时,难免会攻击被造谣者抹黑的司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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