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封建社会,统治者会发明许多惩罚,以便有利于统治,巩固自己的地位。让我们来看看这篇文章。
满清十大刑罚是指用来惩罚囚犯的十大主要刑罚。事实上,古代的主要刑罚只有“五刑”。从古代以肉刑为主的“墨、墨、宫、大辟”,到隋唐后形成“鞭、杖、徒、流、死”五大主要刑罚,一直沿用到明清。所谓满清十大刑罚,仍以五大主要刑罚为主。
所谓“十大刑罚”其实只是一个名字,具体的酷刑数量其实不止十种。@ 这些刑罚并不是全部由满清发明的,很多都存在于满清之前,但尤其是满清最常用的,所以在“十大刑罚”之前加上了“满清”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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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绞刑、斩刑、腰斩、剥皮、凌迟
也被称为极端刑罚和生命刑罚,是结束人类生命的刑罚。隋唐以来,法定死刑被斩首、绞刑,除剥皮、腰部切割、凌迟等更残酷的刑罚外。
1、绞刑。绞刑是各种死刑中相对较轻的一种。毕竟,死者可以留下整个尸体。与国外不同的是,中国使用的绞刑通常是用弓弦吊死的,即将弓套在受刑人的脖子上。弓弦向前移动,行刑人开始在后面旋转弓。弓越来越紧,受刑人的愤怒就越来越少,最后断气。
2、斩刑。又称斩首,是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两类:斩立决和斩监候。斩立决意味着监督审查记录不公正,法律和司法部反复调查和决议,有回报部文到达,即日处决;斩监候不立即执行,应临时监护。秋审或朝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般死刑犯除谋反大逆“绝不待时”外,还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必须在秋霜后、冬至前执行,因此又称“秋决”。
3、剥皮。顾名思义,剥掉囚犯的皮肤是一种极其残酷的惩罚。最早的剥皮是死后剥皮,后来发展成活剥皮。剥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锋利的刀刃剥皮;另一种是把人埋在土里,然后在头上开口,把汞倒进去,然后把人的皮和肌肉分开。剥皮后,制成两个鼓,挂在衙门口,以防止明亮的戒指。
4、腰部切割。也就是说,犯人用重斧从腰部切成两部分。因为腰部切割是从中间切割的,犯人不会立即死亡,而是会保持一段时间的清醒,一段时间后死亡。因此,这是一种比斩首更残忍的死刑。
5、凌迟。也叫“千刀万割”,但凌迟的行刑并没有固定的手法,而是根据罪犯的罪行严重程度进行的。轻的只“分裂四肢”,重的“千刀万割”,少的十几刀,多的3000多刀。据说刽子手法极其聪明,不切满刀的数量一定要保证犯人不死,否则刽子手也会受到惩罚,所以犯人往往会在死前遭受折磨。
流刑:流放、发遣、迁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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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流放通常被流放到偏远地区。宋代与墨刑配合使用(刺),明朝发明充军,清朝发遣刑。
1、迁徙。也是清朝原创的,即将被迫迁出原籍1000英里外安置的犯罪分子,未经政府许可永远不会回到原籍,多适用于斗殴杀人案件。
2、流放。根据流量,流刑最初由政府衙门发送到贫瘠的县。清朝自乾隆八年(1743年)以来,刑事部门开始编制《三流道里表》,即按2000英里、2500英里、3000英里分为三等流刑,并分别说明省、政府的三等流刑应在哪个省、哪个政府安排,并根据里程限制地址。这有利于防止各省处罚不均,随意分配。和明朝一样,犯人在被流放前往往会受到100根棍子的惩罚。
3、发送刑罚。这是清朝最初创造的,即将罪犯分配给八旗官兵作为奴隶的刑罚,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惩罚,主要适用于政治罪犯。例如,在一些文字监狱案件中,罪犯被派往新疆伊犁等地。
监禁:监禁,枷锁
自隋唐以来,徒刑已成为五刑之一。这与我们现代的有期徒刑有点相似,即限制囚犯的人身自由。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刑期也有所不同。
1、徒刑。隋唐时期,刑期以半年为一等,分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一直沿用到清末。罪犯通常被关押在当地监狱,明朝以后也被送往其他省份,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炼铁或盐等苦役。“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从配所之日起,发盐场的人每天煎三斤盐;铁冶者,每天炒三斤铁,另一节课结束。”
2、枷刑。这也是唐代以来的一种惩罚,通常用于短期监禁或作为附加刑。不同的是,囚犯应该戴上特殊的枷锁,站在规定的地方向公众展示。虽然这是一种较轻的惩罚,但由于枷锁的重量很大(清朝法律规定,普通枷锁重25金,重枷锁重35金),囚犯经常受到严厉的折磨,所以不少人被重枷锁活活地压死。从清朝的定例来看,主要适用于伦理风化案件的附加刑罚,而那些不小心、违反教令、违反奸非、“光棍”等罪名的人往往被束缚。
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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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用大竹板或大荆棘折磨犯人背部、臀部和腿部的刑罚,自隋朝废除鞭打以来,就开始用鞭杖代替,作为比鞭打更严重的刑罚。一般分为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五等。
与此同时,宋明清三代规定,妇女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了造成皮肉之苦外,还要达到侮辱的效果。
鞭打:鞭打,鞭打
1、鞭打。用竹子、木板或鞭子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的,也是五刑中最轻微的刑罚。也分为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等。
2、鞭子。也就是说,鞭子和墨水惩罚同时使用,主要用于奴隶逃跑或盗窃罪犯。然而,与古代墨水惩罚不同的是,康熙四年(1665年)后,刺的部分被改为手臂,但由于越来越多的逃犯,它开始恢复到脸上。
除此之外,插针、梳洗、骑木驴等刑罚通常被用作刑讯逼供的手段,或者作为辅助刑罚,而不是主要刑罚。
满清十大刑罚是什么?指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