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后问斩”,又称“秋决”,主要是指在古代执行死刑时,除谋反等罪外,大多集中在秋冬季节。
事实上,“秋季决定”早在西周就开始出现,并在西汉形成了一个制度,后来延续了历代王朝。那么,为什么古代选择在秋季后期处决囚犯呢?事实上,这与古人的思想、工作规则和死刑批准制度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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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观念:出于对上帝的敬畏,维护君权神授的思想
古代“秋决”制度的出现首先源于古人对上帝的敬畏,因此人们认为人类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应该符合时间。自先秦以来,历代统治者出于统治需要,利用人民对上帝的敬畏来维护君权神授的思想,即上帝是上帝的儿子,上帝派来管理世界,因此他们的行为自然应该遵循时间。
在古人看来,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代表着新的生长和成长;秋冬是植被枯萎的季节,代表着杀戮。因此,古人把处决囚犯的时间花在秋冬季节。在《礼记·月令》中,有“凉风降、白露降、寒蝉鸣、鹰祭鸟、开始杀戮”的记载。由此可见,自西周以来,秋季处决囚犯的习俗已经存在。
在西汉武帝时,董仲舒结合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了“天人感应”的理论,进一步明确了“天人皇权”的概念。同时,董仲舒认为,“天有四个时间,王有四个政治,庆祝、奖励、惩罚、春、夏、秋、冬”,所以皇帝应该在春夏、秋冬、秋冬“天地严肃”,杀气,可以“严厉惩罚”,表明所谓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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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汉武帝“废墟百家,独尊儒术”,这一思想开始被广泛接受。此外,新儒家思想中的“君权神授”概念有助于皇权统治,因此被历代所采用。因此,秋冬行刑制度在后世王朝得到了延续。
东汉张帝元和两年后,朝廷重申“王者生杀,顺时气”。其定律:11月和12月不能报囚。除了谋反大逆等“永不待时”的人,一般死刑犯必须在秋天霜降后和冬至前执行。从此,“秋冬行刑”被列入法令制度化。
此后,“秋冬行刑”开始被列入法令制度化。例如,《唐宋法》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谋反、大逆、叛逆、恶逆(十恶重罪前四条)、部曲、奴隶杀主外,其他罪行不得在春决中死刑。清朝还规定,经朝审应当处决的犯人,应当在秋季处决。
劳动规律:秋冬相对闲置,有利于发挥警示作用
秋冬行刑不仅符合时间,而且与古代农业生产规律密不可分。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主要的农业国家。农业生产可以说是历代王朝最重要的经济支柱,是直接影响王朝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许多古代制度直接受到农业生产规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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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农业生产具有典型的奴隶制色彩。在世清世禄制下,各级贵族牢牢占据主导地位。他们不仅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也是负责人民管理的官员。即便如此,由于先秦时期农业生产水平相对落后,即使这些贵族在管理层,他们也经常不得不工作。他们只有在业余时间才有空闲时间处理政府事务。
在长江流域开发之前,特别是在先秦时期,古人的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黄河流域。正如《荀子王制》所记载的那样,“春耕、夏耕、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间,所以粮食不断,人们有多余的食物”。当时,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规律主要是春夏农忙,秋冬农闲。因此,那些贵族只有在秋冬农闲时才有时间处理政府事务、审判和处决囚犯。
@ 在古代,处决囚犯不仅经常选择公开处决,而且通常选择在菜市口等拥挤的人群中处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让人们观察刑罚,从而充分发挥警示作用。这有利于人们对刑法的敬畏,使地方相对稳定,也显示了朝廷的威望。
因此,选择秋冬农闲时期的行刑日期自然更有利于人们观看刑罚。毕竟,在农忙季节,每个人都忙于农业。即使他们想看热闹,他们也没有时间。如果选择在冬天,天气太冷,人们不愿意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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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将行刑日期定在秋季,完全符合古代农业生产规律,这应该是“秋决”制度能够延续到唐宋的重要原因之一。
审批制度:在古代,由于交通落后,死刑审批时间较长
在汉代和魏晋时期,地方官员除非遇到重大案件或罪犯超过2000石的高级官员,否则将直接有权对一般案件进行最终处决,不需要报朝廷批准。在南北朝的北魏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朝廷开始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管理,规定所有死刑案件必须通过“死刑审查”和“死刑复奏”两个程序。
所谓死刑复审,是指在审理结束后向朝廷报告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朝廷复审认定,并报皇帝批准。《魏书·刑罚志》载有“死者,部案奏闻”。死者不能复生,怕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皇帝亲自问,无异词怨言,绝对是绝对的。诸州国之大辟,先报,即实施。隋唐时期,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开始正式收回朝廷,并被后来的王朝使用。不同之处在于,复审的衙门是不同的。隋唐时期,大理寺主要负责审查,然后报刑事部审查;宋朝由刑事司审查。
明清时期,死刑开始正式分为“立决”和“秋决”,但必须经中央朝廷审查,并提交皇帝批准。明朝时期,大理寺和刑事部仍负责审查,明英宗后增加了朝廷审查制度,即刑事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三级以上官员,在霜冻后10天共同审查京畿道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秋季审查制度,即各部长官员每年8月中旬对各省报告的死刑案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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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死刑复奏,是指在行刑前奏请皇帝批准执行已判定的死刑案件,也称为“勾结”,只有经皇帝勾结的罪犯才能执行死刑。《魏书·刑罚志》有载,“诸州国之大辟,均光报,即实施”。隋朝规定,在执行死刑之前,皇帝需要被要求批准三次,这被称为“三复奏”。除“三复奏”外,唐朝还规定对京师死刑案件进行“五复奏”,对谋反等大罪实行“一复奏”。
宋代,“三复奏”规定短暂恢复。后来,为了防止行刑日期延误,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件被固定为“一复奏”,而当地的死刑案件则不需要重复。明朝时期,规定无论地方和京师,都要实行“三复奏”。清朝从顺治十年(1653年)起规定,所有朝审案件均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无需实施。雍正二年(1724年)以来,规定秋审案件也实行“三复奏”,乾隆皇帝因死刑复奏案件太多,于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下令对朝审案件进行三复奏,秋审案件全部改为“一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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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对于当地的死刑案件,在完成和执行死刑之前,必须经过朝廷和皇帝的审查和批准。由于古代交通相对落后,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将当地的案件提交给朝廷,然后在朝廷审查后返回当地。“秋季决定”制度无疑解决了这一问题,当地官员不仅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而且也方便朝廷集中处理。
@ “秋决”制度起源于古人对上帝的敬畏,由于符合古代农业生产规律,有利于皇权统治而延续。此外,后人的“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制度使秋决制度贯穿封建王朝。
[秋后问斩]发生了什么事?古代为何选择秋后处决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