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初,由于科举制度的初步建立,科举和第一者在诸色仕宦中没有取得明显优势,行卷和推荐的趋势也没有形成,中央省的考试相对公平。因此,唐初士子冒出来取解(即离开本土,到其他州县参加政府考试,取得解送资格,再到北京师傅参加全国考试,这种现象在当时有不同的名字,比如发送、发送或发送)是很少见的。然而,随着盛唐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省试登第人数与发解诸州的区域比例逐渐不平衡。为了增加登第的机会,一些考生在登第率高的福州附籍,以实现寄予的目的。武周天授三年(692年),出现了举人“虽亏名教,犯罪加刑典,或冒籍盗资”(《通典选举典五》)的情况。到了中宗景龙元年(707年),已经是“乡村贡献越来越广,寄应率越来越高”了。在省试放榜单的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是不是从原籍报考。比如大诗人王维,没有参加本贯蒲州的解试,而是去京兆府参加考试。据说王维善弹琵琶曲赢得了一位公主的青睐,并在公主的干预下获得了京兆府的解决方案(《集异记·王维》),这应该是一种典型的冒险解决方案。事实上,王维获得京兆解参加省级考试的现象在当时非常有代表性。京兆解在省级考试中最受关注。前十名往往等同于省级考试和第一名,被称为世界“神州等第一个解决方案”。因此,以京兆解为代表的乡贡取代了国子监解的地位,打破了“开元前,进士不由两监,深以为耻”的局面。
鉴于举人冒籍取解的泛滥,开元十九年(731年)唐玄宗下令规定,诸州乡贡举人必须在本贯参加乡贡考试,“如果他们不被附属,他们将要求申请。“(《唐会要·贡献中》)然而,举子不由自主的氛围并没有改变。大历年间,“选人不约本州试,全部聚集在京师”,以至于“十有三四”(《全唐文》卷355)多达“非正身”,尤其是进士“寄籍京兆府”的氛围已经很普遍了。贞元以后,举子取解多不由本贯,以至于乡贡“盖假名就贡名”(《唐·乡贡》),冒籍就贡已经很常见了。就连大诗人白居易也是在家乡洛阳取解无望的情况下,投靠在宣州当官的叔叔,通过获得宣州解才进士登第。这种情况直到五代才改变,诸道举人依然“多于京兆府寄应”(《册府元龟贡举部》)。
假寄取解、应寄国子监是唐五代举子常用的两种主要方式。冒寄取解是典型的“高考移民”方式。参加礼部省试时,唐五乡贡举人必须接受礼部和户部对举人的户籍核实。因此,如果举子要到他州取解,必然要在他州重建户籍,才能通过户部核实户籍。因此,晚唐五代举子往往通过京兆府等其他福州的各种关系得知,其中以假洪固乡、周贵里为籍最为著名,以后唐特意规定以此乡为举子冒籍的特殊户籍乡。为了保证取解成功,举子经常利用各州府试验的时间差异,多次参加各州县取解府试验。有些举子在本贯参加政府试取解失败后,就跑到别州参加政府试,甚至想办法参加国子监考取解考试。武宗曾明令“贡举人不得向两府取解”,试图限制利用诸州府试时差,赶赴不同府州取解冒籍行为。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特别是在第五代举子参加京畿道诸州政府考试后,他们经常立即赶到京城参加国家监督管理局取消考试。直到宋朝统一了诸州府试的时间,才从制度层面杜绝了举子两府取解的可能性。
寄应国子监取解方式最大的好处就是举子不假户籍就达到了不本贯取解的目的。这种情况在第五代是典型的。由于第五代战争严重影响了举子的正常应举,他们很难在京师和本贯之间来回学习。因此,后唐清泰三年(936年)规定:“其附监举人,按去年8月1日规定,必须取本处文解。如果不如第一者,许可监司将于次年解送。如果初投名不尝令本处取解,初举落后,监司不再收补,其淮南江南黔蜀远人即不拘此案,监生礼部补令式在焉。因此,举子借取解决制度漏洞,纷纷试图先入学国子监,以达到从国子监取解参加省级考试的目的。
唐代科举假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各地区政治、文化、经济发展不平衡。唐代京兆府、河南府是国家政治文化中心,是全国高官、大儒、名人聚集的中心,拥有全国最好的教育资源。此外,中晚唐科举推荐、行卷、延名之风盛行,举子方便千方百计通过冒籍京畿地区,交接权要、名人,向主司致敬,以占据登科的机会。以至于“京华之地,衣冠所聚,子弟之间,身名所出,从容附会,不劳而成”(通典·选举典五)。
虽然与宋代相比,唐朝诸州的解额一直没有太大区别,但仍有一种情况是在解额较少的地区向解额较多的地区发送。唐初解额记录不明确,开元二十五年二月智:“应诸州贡士:上州年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须有才能,无数。开元二十八年,全国共有328个州,如果按平均每个州两人计算,全国贡献人数应为656人。但事实上,京兆解远远超过三人的水平,每次解送多达几十人,有时甚至超过100人,而京兆解在省考中的登第率也是最高的。全世界称京兆解为“神州等第录”,“率以上十人,称为“等第录”(《唐韬言·京兆解送》)。以至于柳宗元都感慨道:“京兆尹岁贡秀才,常与百郡相抗。“这种社会氛围必然会导致假寄行为的增加。
唐代冒籍的出现也受科举报考制度的影响。唐代的儿子可以“投牒自应”,掌握参加科举考试的主动权。举子往往通过投刺、延名获得其他州的推荐,因此“投刺”又称“乡贡”、“觅举”、“取解”、“得解”。因此,为了获得乡村的推荐,中晚唐举子带着诗文卷轴游览诸州,以赢得更多的推荐机会。比如吴兴人沈亚之“求贡于郡”,“凡三易郡”,最后以京兆解登进士第。为了避免检查,一些家庭服务制度不满、家庭犯罪、道德品质不正确的人经常“冒籍盗资”,获得解送资格。@ 诸州资助举子的举资不同,也影响了举子向他州求解的选择。例如,江西观察使钟传以推荐人为急。政府考试结束后,分解元、解副、送海三个等级。解元赠送30万元,解副20万元,送海不减10万元,导致千里之外来江西求解者。
在此期间,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遏制冒籍行为的日益泛滥。假如试图建立举子交纳家状和举子三人相保制度,限制冒籍、寄应行为。贡院、户部应当对唐代州县、馆学解送的举子进行审核。为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武宗会昌四年礼部规定:“今日以后,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后,望依前三人自相保。“(《元龟贡举部》)举人纳家状对防止举子冒籍起着重要作用;举子三人为保,相互担保违纪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举子的违纪行为。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果,但只要各地区教育资源不平衡,考试中仍存在缺陷,这种现象就无法治愈。因此,假冒国籍的行为与科举考试制度一致。
唐朝历史上参加科举考试的户籍欺诈现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