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书吏,是中央和地方衙门专门负责文件处理和档案收存的人的总称。他们大多是科举落后的知识分子,虽然没有官名,但却行使着官员的部分职权。晚年,康熙帝“政宽事省”“无为而治”。许多官僚作风作福,腐化无知,忽视政治事务,只依靠幕友和书籍官员工作,导致官员治废弃败坏。衙门书籍官员“人多猥亵,例罕完善,甚至诬蔑、贿赂写作”(张学成的《文史通义》)。雍正帝曾尖锐地指出,官衙书吏“一尘不染,只有一两个人”(《清代宗实录》)严重败坏和妨碍了国家行政。因此,他即位后,对部院衙门书吏进行了全面清理整肃。
命令除去“部费”
“部费”是中央部院书记公开向地方政府索要各种小费的俗称,上下皆知,公然行之。以兵部为例。据档案记载,只有陕西兴汉镇(现隶属于安康市)的兵丁,每年要摊派3002元,作为部门工作的目的。其中,庆祝表和纸条每年送402元,每年送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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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得知这一情况后,于雍正八年(1730)三月颁布了一项指令,指出兴汉一处如此,各省必须与此相类;兵部书吏如此,其他部院衙门收费的人肯定很多。“这一切内外胥吏等相互串通,巧立名色,借端科派,以饱私囊。"""通知各省营伍,若有这样的不良规定,即严行禁革。比如部科书籍的官员还需要之前的搜索,或者故意在文移书籍中搜索,与管大臣等具折参演。"(雍正朝汉文旨汇编)
严禁要求勒索
刑部衙门专司刑名,人命至关重要,“部中奸滑胥役,能操纵其事,暗暗招摇”。收到好处费的,援引轻例,有的甚至压制了当地督察的补充参考文件,暗中潜消其案,求大事化小事化;如果没有收到好处费,督察虽然声明情有可原,但应该宽免,但他的胥役依然欺隐蒙混,不允许邀请。这样,刑部旭役几乎控制了此类补参案件,其标准是能否宽免,取决于是否收到好处费。为了根除这一腐败弊端,雍正帝颁布了一项指令:在随后的三法司会议案件中,任何行使补充参与者,督察咨文到部,在他或她或她或她或她或她或她或她之后,他命令刑部知道如何画题衙门并公开刷卷。“这样,胥役就不能上下手了。”。(《雍正汉文旨汇编》)
关于刑事部书记的勒索和欺诈,雍正11年3月17日,耿大烈在雍正11年3月17日的奏折中表示,充军流放人犯可以赎罪的,刑事部发现犯罪情由奏闻,请命决定。然而,刑事部“非法书籍敢于随意作奸,或者说有费、批有费,以及查处原案件的后续,尽一切可能勒索勒索”(《雍正汉文朱批奏汇编》)。根据耿大烈的演奏,雍正帝指示刑部各官“严禁书吏,不得借端需要”。
官员不得主稿
书籍作弊,还经常在援引案件上写文章。清朝的刑罚,律无明文的多比旧案。由于案件多变,办案人员可以随意比较,也可以推卸责任,因此书籍官员往往从私利出发,断章取义。根据蒋良琪的《东华录》,雍正朝刑部书官在查阅文件档案提供案例时,“往往删除前后文字,只摘中间数字,即断罪承之。求其似乎比较定议者,或者避轻就重,或者避重就轻,高下其手,从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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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情弊,雍正11年3月,刑部右侍郎觉河图具折指出,刑部衙门责任重大,所有“稿件”都应由司员主稿,不得假手书吏,造成弊端。在办案的实际过程中,司员往往会酌定主意,而叙事成文则是出于书员之手,导致书员舞文作弊,作奸犯科。为此,觉河图奏请:“后来各司一应档案,仍让各司主事检查”,满汉各官“亲自主稿”。(《宫中档雍正朝奏折》)雍正帝对此表示赞同,并按其要求执行。
严禁增删案卷
清初,各部院衙门司官升职调动时,一般在案卷封面上注明司官姓名,接缝处或标有“封”字,或使用司印,无统一规定。制度上的漏洞为负责案卷的书记徇私舞弊提供了机会,案卷的增删经常发生。
元年三月,雍正帝颁布了各部院衙门:“虽然封禁严格,但阅读正确,但不能脱离书籍和官员的手,窃取文字,改变字迹,充满弊端。后来,司官迁移,将卷案新旧交盘,各有甘结,说堂存案。一个月后,雍正帝进一步指示:各衙门案卷,“有添写处,也有堂印。并设置印簿,开明年月,用印数,用印司官姓名。这样,就没有搬迁的弊端,档案也可以按簿查。各衙门一体遵守”。(雍正朝汉文旨汇编)这一命令严格限制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制度层面。
禁止书吏送礼
雍正帝认为,书籍官员“狡猾,或以小忠小信追求官员,得到他的青睐”。为此,他严禁各部门的书籍官员向堂官赠送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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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年九月二十六日,雍正召见各部尚书、侍郎,当面指出:“部院事务,每一个衙门的堂官都被司官书吏蒙蔽了双眼,无法尽知。“与此同时,还有人说,为了爬上去,各部院的司官和书官经常给堂官送礼。他说:“即使没有太多的反馈,一旦被接受,也不会被举劾,也不会被视为偏袒。如果其人是可以举的,而曾经接受过馈遗的人,虽然公私,但却转滋物议;如果一个不堪忍受的人因为平日的反馈而感到尴尬,或者阿姨容留,或者滥行推荐,会耽误公务,违反国家澄清官治的仪式。因此,雍正帝明确禁止部院长接受司官书吏的馈赠。
禁止长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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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注意到,在各部院工作的书籍长期在衙门和首都建立关系网,容易徇私舞弊。为此,他规定部院衙门的书籍和官员必须每五年更换一次,期满后不得留下来。
上有禁令,下有对策。书籍官员不能继续留在本衙门,“服役后,每次改名,跳进别部,舞文作弊”。有的则“盘踞都中,呼朋引类,遇事生风,影射撞骗,无所不为”。有鉴于此,雍正帝多次颁发诏书,查拿此类书籍。他命令“都察院对五个城市官员进行严格的调查和逮捕,他们有潜伏的北京大师和附属的京州县,当地官员将被视为疏忽。能拿到的人,以名数分别议叙”,“严禁缺主、挂名、冒籍、顶替”的徒弟混为官衙书吏。由于雍正帝对中央机关书吏的大力整顿,“奸徒渐知敛痕,部务整齐”。乾隆皇帝登基后,还特意重申,遵循父亲管制书籍的方法。
清朝雍正皇帝对书籍下达了最严格的整改令:禁止勒索和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