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周办案的启示
于忠志
在全面推进法治的今天,如何避免党政领导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我们来看看唐初大理司少卿戴周是怎么办案的。
有一次,唐太宗召见李部书记孙无忌入宫讨论。因为唐律规定任何人入宫都不允许带兵器,但是长孙无忌带刀入宫。监督宫门的船长没有发现。因此,他们都违反了唐律,必须依法追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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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很难干预戴周老板上司右仆射封德义的案件。长孙无极是唐太宗的姐夫,掌握了官员的任免、考核、升降和动员权力。封德义不仅提出判处长孙无极和船长,还提出了具体判决:判处监狱船长死刑;判处长孙无极罚款铜10公斤。并向唐太宗报告了这一判决,并获得了批准。大理司少清戴周执行。
戴周熟悉法律法规。他认为长孙无极带刀入宫,船长没有发现,都是疏忽造成的。因此,官方大学的判决和官方小学的判决是不公平的,应当依法改判。唐太宗同意戴周依法改判。
唐贞观第一年,朝廷选拔人才时,以家庭背景和个人经历作为入选的主要条件之一。这时,一位候选人“欺诈”。唐太宗李世民得知这一情况后,对“欺诈”、“自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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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在审查中确实发现了一个伪造家庭背景和生活经历的人,并将此案交给戴周审理。但戴舟在审案时,并没有按照唐太宗的意愿将“欺诈资阴”判处死刑,而是判处“加役流”,“依法流以奏之”。因此,皇帝与大理少卿发生了冲突,唐太宗质问戴周:“清欲守法,使我失信??戴周据理力辩:“法者,出于一时的喜怒,法者,国家布信于天下。陛下愤怒地造人之多诈,所以欲杀之。既知其不可,复断之法,这就是忍小怨而存大信。根据皇帝的法律,犯人被判处死刑,但根据唐朝的法律,只能判处流刑,而不能判处“欺诈”死刑。这不仅是公平执法,也是冒犯皇帝旨意、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气和气魄。唐太宗认为戴周言之有理,称赞道:“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我何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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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官应该终身负责处理案件。只有忠于党、国家、人民和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经得起时间、事实和历史的考验。
唐代最牛的法官戴周敢翻李世民决定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