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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交通事故(资料图)
公元762年6月,唐代宗李宇在西部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市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一男一女两名8岁儿童被奔驰牛车严重伤害,导致刑事附加民事诉讼。
六月的高昌城阳光明媚,天气闷热。市民史刷8岁的儿子金儿和曹没有冒8岁的女儿想念他们的儿子。当他们在商人张游鹤的商店前玩耍时,他们被一辆土坯牛车撞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者是“行客”金的“年工”,30岁的年轻人康失芬。“行客”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是雇佣一年的长工。本案卷宗于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发现。本文提供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相对完整,揭示了1200多年前交通事故的真相,看到了唐代交通事故处理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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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绿釉牛车
事件发生后,史刷和曹没冒分别向政府提交了一份演讲,陈述了孩子被牛车碾碎的经历,并向政府提出了处理要求,即将雇主金的奴隶告上法庭。史刷的演讲是这样写的:“男金儿8岁,坐在张游鹤店门前,被行客金生奴家的生活人碾碎。他的腰已经下骨破碎了。现在他很困,害怕自己的生命不存在。请处罚他。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刷牒。案件由一位名叫“舒”的法官处理。在案件调查中,舒先问肇事者康失芬,康失芬说牛车是借来的,他的驾驶技术不合格,在牛跑的时候,他“抓不住”,导致了一场大灾难。当法官舒问康失芬有什么计划时,康失芬说:“愿意保辜,把药当回事。若身死不差,请求准法科断”。态度还可以。首先要求保外治疗伤者,受伤者不幸死亡,然后依法处罚自己。也就是流放3000英里。
根据唐代法律《唐律疏议》第二十六卷的规定:“在城市的街道和人民中,无故行走的马人鞭打了50人,因此杀人者减少了斗杀。”斗杀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死刑减少一等,是三千英里的长流。这是唐朝五刑之一流刑的最高水平。一般来说,还有额外的惩罚——三年的“生活”,也就是说,三年的戴枷锁劳动。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是非常严肃和严格的。我们也看到了当时的统治者对交通事故的重视。与我们目前的赛车事故和酒后驾车事故相比,唐代的牛车事故只能是小巫见大巫。
看看唐朝是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