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西塞罗,我相信对古罗马历史有一定了解的朋友永远不会对这个人感到陌生。西塞罗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雄辩家。他最初以世界闻名,是他卓越的雄辩能力。此外,西塞罗也是一位优秀的政治家、哲学家等,也是“自然法之父”。西塞罗在一定程度上阐述了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有三个特点。接下来,让我们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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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适性
普遍性是普通电影的适用性,不区分种族、民族或国家。例如,盗窃行为,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国家、哪个地区,这种行为都是错误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法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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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恒常性
一般来说,恒常性是指人们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及时性。例如,我国历史上秦汉时期的法律与后来的魏晋时期有所不同;南北朝与后来的明清时期有很大的不同。人类社会正在发生变化,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也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自然法则也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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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永续性
所谓可持续性,是指人为制定的法律会在一定时期结束后消亡,随着时期结束而消亡,但自然法则不会。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写的。如果人们制定的法律违反了自然法,那么这项法律是违法的。
西塞罗的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的特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