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起源于唐代。当时,如果县官暂时出缺,找不到合适的人当县长,朝廷会让县里的其他官员,如县城、县尉、主簿等,暂时行使县长的权力。然而,在这个时候,因为他不是一个县长,而是一个代理人,他被称为“了解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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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时,当阶官制度没有实施时,朝廷有时会派京官到当地领导一县之长(《宋史.职官志》中写道,“阶官不行之前,州县守令,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阶官不行后,要么带,要么带,要么看优劣。)此时,这种以京官为地方官的县长被称为“知xx县长”。如果他们充当益都县长,他们就被称为“知益都县长”(宋史职官志载“若京、朝、幕官为知县长”)。
从此,“知县”开始逐渐成为一县之长的专属称号。当然,宋代的“知县”只是“临时工”
直到明朝,朱元璋定制官制,“知县”才正式成为县级官员,成为县长(《明史》。官志载“县”。知县一人,县城一人,主簿一人,属于典史一人。),排名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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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官职在清朝大致延续,知县一职自然成为清朝一县之长的官名。
首先,清朝的知县和明朝一样,也是一个县的最高民政长官,被列为七品。如果按等级不高,我觉得用“芝麻绿豆小官”来形容知县再好不过了。
就权力而言,虽然知县的权力在知府、巡抚、总督、尚书的眼里算不了什么,但在县一级,县令就像土皇帝一样存在。俗话说“抄家的知府,毁门的知县”,想想能让一个家庭毁门的人。你说知县在县里的权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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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样一个在县里“作威作福”的知县,到底有什么职责呢?
第一,“凡赋役,年会实征,丁产差”。每年,根据县的人口和田地产量,负责征收相应比例的税收,并分配县应承担的税收。
第二,“年道歉请在府若省减少”。当县收成不佳或遭遇自然灾害时,可以到表府或省,要求酌情减免当年的税费和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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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决诉断辟”。本县发生的所有案件,由知县审理定刑。但需要注意的是,知县完成案件审理后,需要向国家政府报告。只要不是死刑,只需经各省刑事部门清理部门批准即可。江西的案件由江西省清理部门决定。刑事部门同意后,知县可以执行刑法。
第四,“劝农振贫”。知县需要在春夏农忙季节巡游农村,鼓励和督促人民努力种地养桑。同时,知县还需要救助和帮助全县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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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讨狡猾除奸”。知县有清除本县奸诈恶棍的责任。知县必须严厉打压那些欺负市场和鱼民的狡猾人。
第六,“兴养立养”。知县有发展本县农业生产,提高本县生活水平,教育本县人民,大兴教育,树立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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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凡贡士、读法、养老、祭神,无所不能”。只要涉及到这个县,知县就有权管辖,比如向朝廷推荐这个县的人才,在这个县宣读和执行朝廷的法律,负责向这个县的老人和贤惠的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按时提供饮食,向朝廷致敬,负责这个县的祭祀活动。
可以说,清朝的知县责任繁琐,几乎无所不包。只要这个县发生了什么,知县就有权处理。即使只是人民的琐事,只有知县认为应该管理,他才能管理。
当然,朝廷虽然赋予了知县这么多权力,但并不指望他一个人完成。朝廷还为知县配备了许多助手。比如县城、主簿负责为知县处理粮马、征税、户籍、逮捕事宜,典员负责为知县巡逻、监狱事宜,县教甲负责为知县处理县学事宜,驿城负责为知县处理往来事宜。
[知县]和[县令]有什么区别?清代县令的权力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