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立宪,又称“立宪运动”,是指中国清政府继自强运动(洋务运动,1861-1895年)、1905年至1911年,维新运动(1895年至1898年)推动的第三次大规模改革,旨在使清朝帝国成为君主立宪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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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原因
即使清政府已经发布了上诏,决定准备立宪。但朝廷内外反对立宪的声音依然不绝于耳。
许多建议者试图通过对抗中央政府来表达他们的忠诚,比如内阁学士文海。文海在一篇奏折中指出,宪法有六个错误:第一,五位大臣以政治调查的名义开始,但建议宪法结束,属于偷梁换柱;第二,立宪者建议撤军机大臣,设立内阁总理,涉嫌回到日本立宪前藩镇分离;@ 中国法制复杂,立宪者经常评论,属于剑走偏锋;第四,中国和西方国家有不同的风土人情,不能照搬法度;第五,变法求速成,违反了立法应缓不应急的客观规律;第六,准备立宪,所有已经提高的工资和训练都被废除,造成浪费。
内阁中书王宝田也提出了四个谬误:一是日本的实际情况与中国的国情大不相同;第二,德国的实际情况与中国的国情大不相同;第三,俄罗斯国情衰弱的原因不全是政治原因;第四,欧洲国家的成败也有自己的国情。归根结底,王宝田认为各国都有自己的国情,盲目复制外国经验是不够的。
就连江苏巡抚陈奎龙这样的地方成员也明目张胆地反对立宪变法。陈奎龙认为:“最近,立宪的准备在国内外都很受欢迎,欢迎的原因只不过是地方自治。事实上,在那之前,自治可能是一个混乱的阶段。也就是说,仅仅改变官方制度似乎没有什么大的缺点,更多的制度,也就是更多的耗材。”
清朝立宪的改革行动侵犯了许多贵族和成员的利益,上传但下传。在各方的压力下,它没有得到实施,因此它已成为一种虚假的立宪活动。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清政府不得不制作这样的戏剧。这样,包括立宪派在内的公众对此极为失望,对清政府失去了最后的信心。在内外因素的交集下,辛亥革命爆发,导致清政府灭亡。
评价及意义
虽然大清立宪最终没有成功,但其意义依然重大:
@ 这是中国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第一次“和平过渡”,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现代化改革和民主制度建立的第一次。
在过去的2000年里,中国爆发了无数次“农民起义”,建立了一个又一个新王朝,但一直是一个专制而不是另一个专制,一个“农民皇帝”而不是另一个“农民皇帝”,从来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宪制”与“专制”完全不同。“宪制”主要包括“君主宪制”和“共和宪制”。在封建和专制社会,皇帝的“言”和“行”是国家的“法律”。在没有“宪制”的情况下,不仅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最高的,而且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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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制度”下,皇帝的权力首先受到国家“宪法”的限制。虽然清朝的宪法准备实施“君主宪法制度”,但“君主宪法制度”也是一种“宪法制度”。事实上,它是根据不同国家的历史产生的“宪法制度”,是不同国家根据实际历史条件的产物。
与此同时,在清朝立宪的过程中,清政府宣布将奖励经济产业,使各省成立商会和清银行。在军事方面,编辑和培训新军队,并解雇旧军队。在文化教育方面,建立了新学校,派遣国际学生,并于1905年废除了科举制度。
@ 我们还允许满汉通婚,劝阻妇女卷入其中。戊戌变法想做却做不到的事情一下子实现了很多。虽然清政府并没有真正进行改革,而是装饰了门面,以维持残局。然而,废科举、兴学校等措施在改变社会氛围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此外,在资产阶级革命党的宣传下,许多新军已成为推翻清朝统治的重要力量。大量新知识分子成立学校,选拔国际学生,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1911年革命的爆发和成功奠定了基础。
为什么清朝立宪运动失败了?立宪运动的评价和意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