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官员职务犯罪记载不多,但学术界认为银雀山汉墓竹简中的《李法》和《田法》(银雀山汉墓竹简中的《守法守令十三篇》)是齐国的法律。残简中有惩罚官员的内容,《李法》和《田法》中的“公人”、齐国的官员应该属于“官员吝啬”。简文虽然严重残缺,但无疑与贪污官员的处罚有关。
中国早期称贪污为“墨罪”、“贪罪”,又称“赃罪”。昭公十四年杜预注云:“墨,不洁之称。因墨即黑,隐喻为污黑,不净。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云:“贪,欲物也。西晋张斐注晋《泰始律》时,解释说“赃物”是“货财之利”。在《辞源》中,“贪”字被解释为“爱钱”,腐败的官员被列为“墨官”;贪污、受贿、盗窃、诈骗等手段侵犯公私财产而被释放为“赃物”。贪墨犯罪或赃物犯罪的主体一般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
《尚书·舜典》记载:“鞭作官刑”。孙星衍疏案:“在官禄,过则加鞭打。这说明早在尧舜时代,官员就要遵守一定的为官规范,否则就要受到鞭打的惩罚。《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了鲁国史官太史克在春秋时期对贪官进行处罚的历史故事:“……流四凶手浑敦,穷奇,饕餮,投入四裔,以御妖魅。“四凶”都是私欲膨胀、贪冒货贿的人。姚惩罚四个“贪人”的故事虽然来自《左传》,但却引用了春秋时期鲁国史官的话,应该是可信的。顺继承部落首领后,也相继处罚了一些“贪人”。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封伯贪暴被后羿摧毁,于是他的后代被打破。
夏、商、周时期,贪赃现象引起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开始从制度层面干预和控制贪赃。虽然这一时期法制不完善,用法制防治腐败也不系统,但统治者已经意识到腐败对政治和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并表现出深深的担忧。史传禹时狱官长皋陶制定的刑法有《夏书》中记载的昏墨、贼、杀的条文。《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说:"昏、墨、贼、杀"高陶之刑。根据春秋时期晋国大夫的解释,“自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左传》将贪婪视为“墨水”犯罪,一方面表明贪婪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不受惩罚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表明人们已经意识到惩罚和预防贪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法律的角度。
春秋时期,随着腐败的蔓延和反腐败力度的加强,出现了第一个以“墨水”定罪的羊舌美食家。根据现有文献记载,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记载的第一起相对完整的反腐败案件。羊舌头(前580-前531),一个大叔,字大叔鱼。作为晋国司寇的代理后,羊舌贼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昭公十三年来,《左传》:羊舌贼求货于卫,卫国无视,羊舌贼以狠兵备马的名义,乱砍柴草,大肆骚扰。卫国别无选择,只能派屠伯代表卫国国君带着许多美味的汤和一盒漂亮的锦缎去见他的哥哥,请他阻止他哥哥的行为。哥哥知道哥哥贪财求货,不满意,傲慢不听劝告,不得不下定决心让屠夫把锦缎转给羊舌头。羊舌头收到财产后,他立即停止骚扰。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行向卫国索要财产,是一种典型的贪贿行为。
据说羊舌鲤鱼腐败的第二个方面是接受性贿赂。性贿赂在中国古代早已存在。《史记·周本纪》记载,帝纣囚西伯(后来的周文王)在在里面。洪瑶之徒患之,是为了找到新的美女,因为殷臣而献之周。周大悦说:“这个东西足以释放西伯,情况多!”赦免西伯,给他弓斧斧斧,使西伯得以征服。这是历史上性贿赂的最早记录。
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羊舌菊在处理一起诉讼多年未决的土地纠纷案件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是晋国两个地位显赫的人物——邢侯和雍子。邢侯封地毗邻雍子封地,封地界限没有严格划分。雍子扩大边界,占领邢侯封地,导致相互争夺。在晋国当政的韩宣子面前,韩宣子知道这场纠纷是雍子贪婪的,但他们都为晋国做出了贡献,没有人能得罪他们,所以很难做出决定,所以他把案子交给了羊舌头。接手办理此案时,雍子得知消息,率先对羊舌鲤进行性贿赂,将女儿送给羊舌鲤为妾。得到雍子的女儿后,羊舌贼不问是非曲直,宣判雍子无罪,邢侯有罪。利用手中掌握的刑狱大权,羊舌鲤做出了是非颠倒的判决,并坚持错判。邢侯贵是诸侯,受不了这种委屈,一怒之下杀了羊舌和雍子。后来被晋国贵族统治者论律定为“墨”罪,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被钉在耻辱柱上的贪墨官。
墨水罪为什么要处死刑?贪婪的墨水不仅夺取了公众所有的财产,而且破坏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声誉,威胁或破坏了统治秩序,所以它必须死亡。此后,历代统治者将贪污贿赂罪定为令人发指的罪行。
解读:中国古代反腐败史记在历史学家的视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