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监督制度一般包括皇家历史制度、建议制度、地方监督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多来自前代,并逐步完善到明朝。明朝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治理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元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员的监督和纠正以及加强“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理解,使明朝的监督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进步。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御史制度的创新。
明初,他曾效仿元制建立皇家历史平台和手掌监督,以及元制建立皇家历史平台和手掌监督,成为国家三大政府中特别重要的部门和制度。洪武15年,朱元璋撤销了皇家使命平台,正式成立了监察院。两年后,他调整了自己的内部机构设置,完成了平台和调查一体化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一个专门负责维护封建国家机关和官员纪律的部门。“责任纠劾百官,辩护冤枉,督促各方,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全面开展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都御史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两人(正五品),以区域划分的十三道御史几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全国各方面的监督工作,权力很大,一切监督。因此,明朝在候选人和任用方面非常谨慎,要求也非常严格。检察院的皇家历史是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最直接的人物。虽然他们的地位很低,但他们有很大的权力,这加强了中央政府对所有官员的监督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进建立明朝高度集中的君主专制制度。
二是建议制度的发展。
1367年,朱元璋继承了宋元的旧制度。洪武六年来分为六个部门:官员、家庭、礼物、士兵、刑事和工业。洪武二十四年后逐步确定,成为明代监督制度的重要发展。如果说监察院的御史重点是对全国官员和一般机关的监督,那么六科就是对六科的业务进行对口监督,两者不统一,可以互相弹劾。每个科目都给一个人(正七品),左右给一个人(从七品),四到十个人。其职责是“经常侍从、劝诫、补阙、捡遗、检查六部百司”。六个部门是中国最高的行政部门,六个部门作为其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封建地主政权的必要性。六个部门的权威与皇家历史相似,但其专门的业务监督要求工作仍在进行中发现和纠正其可能的危害,并消除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明朝对其候选人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根据规定,一般为“在各衙门工作两年以上的进士、行人、博士、推官、知县工作三年以上的”。与此同时,明朝也非常重视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制。可以看出,明朝设立了大量的台湾建议官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防止权臣专横,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从而行使皇帝的权力。
三是完善地方监督制度。
明代地方行政工作三级,监察机构也相应。朱元璋称帝前,在全国13个行政区域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司。按察司是地方最高监察机构,与都监察院相比,也被称为“外台”,虽然隶属于中央监察院,但其行为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智“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开创巡抚制度。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游世界,安抚军民”,已成定制。如果这些检查地的监察官员兼收其他专项事务,他们将被称为主管监督等。到明中期前后,由于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固定的官职,比如宪宗五年(1469年)开始成立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定制专摄巡抚。通过这种方式,完善了总督巡抚监督专项事务的制度。主要由按察司监督和监督皇家历史巡逻地点(巡逻皇家历史)等不统一但相辅相成的地方监督体系,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督体系。
第四,对法律制度的贡献。
明朝统治者从朱元璋开始,制定和完善了监察法规,为正式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法规定,详细规定了监督员的地位、权力、选择、监督对象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督纪律,成为明代具有深远影响力的监督法规,为《明代会典》的引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重典吏下”、“明刑毕教”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明代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是明代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全面检查、互补检查”的考核体系和工厂和卫生秘密监督的特殊事务体系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督网络。这样,监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互相纠察,加上监察法律法规的协助,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格。
揭秘:大明朝的监督制度比前朝有什么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