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烟台条约》又称《滇案条约》、《中英会议条款》是1876年(光绪二年)9月13日,清朝与英国在烟台签署的一项不平等条约。《滇案》的签署已经结束,但它也使英国获得了入侵中国西南边境的“条约权”。
主要内容
《中英烟台条约》又称《滇案条约》,分为三部分16款,并附有“另议专条”。
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向英国偿还了20万两银行;中国派使大臣带着国书去英国,对滇案表示“遗憾”;云南当局应与英国派出的官员商定滇缅通商章程;自1877年以来,英国派出的官员驻扎在云南大理或其他合适的地方,以观察贸易情况;英国仍然保留派印度人员前往云南的权利。
第二部分实际上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处理和官方沟通。主要内容为:总理衙门应“与北京各国大臣见面”,并与衙门就通商口岸的中外会审案件协商一章;“在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国生命财产的案件时,英国大使可以派人到“审判”,“如果审判员认为处理不当,可以逐一辩论”;在中外交涉案件中,被告是中国人,也就是说,指控哪个国家的官员,由被告所属国家的官员依照自己的法律进行审判。这些规定扩大了英国在华治外的法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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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为“通商事务”,主要内容为: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港;允许英国商船在大通、安庆、湖口、沙市等地停泊卸货;租界免收外国货物厘金;新旧通商港尚未划定租界的,应“划定界址”。@ 《另议专条》规定,英国可以派遣探路队从北京经甘肃、青海或四川进入西藏,也可以从印度进入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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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影响
《中英烟台条约》不仅按照英国政府的意图结束了云南案,而且实现了在中国扩大商业特权十多年的愿望,获得了入侵中国西南边境(西藏和云南)的所谓“条约权利”。英国从《中英烟台条约》中获得的所有在中国的权益很快就被其他大国“一体化”。
烟台条约对中国有什么影响?烟台条约如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