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烟台条约
《中英烟台条约》又称《滇案条约》、《中英会议条款》是清朝与英国于1876年9月13日在烟台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年)。该条约的签署结束了“云南案”,但也使英国获得了入侵中国西南边境的“条约权”。
签约背景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法国和其他国家一直在寻找从缅甸和越南进入云南的通道。
1874年,在近200名武装士兵的护送下,英国再次派出以柏郎上校为首的探路队,探索缅甸和云南的陆路交通。英国驻华公使派翻译马嘉理南下迎接。
1875年1月,马嘉理到缅甸八莫与柏郎会合后,前往云南边境。
2月21日,马嘉理和几名随行人员在云南腾越蛮允附近与当地少数民族发生冲突,被杀。这就是“马嘉理事件”或“云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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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立即抓住这一事件,扩大其对中国的侵略。1875年3月,英国公使威妥玛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六项要求:
1.英国官员参与了马嘉理案的调查。
2.英属印度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派探测队到云南。3.赔偿15.2万元。
4.为实现《中英天津条约》规定的对外国公使的优惠待遇,立即商定办法。
5.商定办法,按约定免除英商正税和半税以外的各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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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决历年来各地未结案件。
从那时起,他断断续续地与清政府进行了一年半的谈判,不断威胁撤军、断交和武力,以实现这些要求,扩大和具体化各种要求。1876年8月21日,李鸿章和威妥玛在烟台正式开始谈判,9月13日签署了协议
中英烟台条约。
签署烟台条约的历史背景:为什么签署烟台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