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杂志指出,明清时期政府实行“薄薪”制度。明代“公务员”的工资是中国历代最低的。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制定的工资标准相当于今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正品大员,工资只有900石;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提高了标准,正品为1000石。至于普通的“公务员”,他们的工资更低,相当于从八品到65石,再到70石。
然而,明代低工资并不意味着没有补贴。例如,在洪武14年的工资改革中,不同数额的现金(工资)增加到岁米以外。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公务员”补贴制度中,废除了“职场”,在一些地方官员中实行“养地”补贴,其享受对象是守卫边境的官员。正德年间规定:“镇守给水旱田各十顷,副总兵各一半……原无者各给水田一顷,永为养廉定例。”
明代“公务员”是一个享有许多特权的特权阶层,如赋予优惠和免税(免税),这实际上是一种伪装的工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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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公务员”的待遇并不比明代好多少。他们甚至不能靠死工资吃饭。清政府吸取了明代薄工资容易腐败的教训,增加了“公务员”的工资补贴。顺治年间曾实施柴薪银、心红纸银、蔬菜蜡烛炭银、案衣银等,后来因财政紧张取消。
为了生活,地方政府采取半合法手段,增加“公务员”个人补贴,增加实物税时的消费比例,向纳税人征收更多。额外的部分被称为“消费嫉妒”,并被截留在当地使用。事实上,它们大多被官员吞没为补贴。
胤祯(清世宗、雍正皇帝)成为皇帝后,改革了国家财税制度,消费了羡慕,回归了公众;但是,考虑到当地没有嫉妒,官员的生活可能会很困难。首创“养清银”制度,给予补贴,远高于正薪,导致官员靠补贴生活。
出于公平原则,除了向一些北京官员发放廉价银行外,北京官员还实行“恩惠工资”制度和“双薪”制度。所谓“双薪”,就是获得与正薪相同的补贴,即现代“双薪”。
清雍正时首创养廉银制度:但恩俸双俸作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