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多数穆斯林世袭制国家一样,奥斯曼帝国的司法体系只愿意采用大多数与其政权合法性没有冲突的伊斯兰教法来组织区域法律体系。奥斯曼帝国的司法行政是平衡中央和地方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帝国的权力运行与土地权利管理有关,地区当局需要建立地区米利特的空间。奥斯曼帝国复杂的管辖权是整合不同民族的文化和宗教。帝国有三个法院体系,一个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包括犹太人和基督徒管辖的宗教社区,另一个是贸易法院。整个系统由卡龙法规管理,@ 为了弥补沙里亚法律法规的“不足”,卡龙法规不属于任何教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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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院的分类并非完全特殊。例如,在帝国主要法庭穆斯林法院,可以处理不同宗教背景诉讼各方的贸易纠纷。奥斯曼帝国倾向于不干涉非穆斯林宗教的法律制度,即使它能通过地区统治者发挥影响力。伊斯兰教的沙里亚法律法规汇集了古兰经和圣训(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论)、穆斯林是由一个叫格亚斯的人公议而成的(Qiyas)系统运行。法学院将教授这些系统,主要位于君士坦丁堡和布尔萨。
坦志麦特的改革对法律制度产生了彻底的影响。1877年,民法被列入麦吉拉法典。后来,麦吉拉法典包括商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
解密: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使用什么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