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普通读者眼里,大清律例几乎是博物馆里的展品,除了研究人员,大概没人会关注。影视作品展示了各种奇怪的古肉刑,可以吸引一些关注,但具有好奇心的心态,如人类学家观察西非部落或太平洋岛屿的原始居民,不可避免地有差距。最近,我读了黄宗志关于清朝、中华民国和共和国法律史的三卷书。虽然这是一项艰苦的学术专业,但也有一些从尘封档案中挖掘出来的案例。我有一种日常的现实感。回顾世纪变迁,大清律例其实有很多有趣的地方。
先说“父母官”。我们都知道,古代州县官员经常自称“父母官”,但对于普通人来说,在“官”面前加上“父母”对他们的生活意味着什么?从清代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说这意味着人们非常不幸,有一个非常严格的父母,经常被殴打。现在民法和刑法是分开的,违反民法不会导致刑事处罚。然而,在清代,所有与民事有关的内容都被放置在清代法律中。因此,它是国家权力的大板,总是挂在今天看来属于“私人”的领域。
例如,清律对分家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杖100。从现在的角度来看,国家管得太宽了一点。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也不是家庭内部的事。你能打屁股吗?不仅如此。国家在土地买卖、贷款利率、继承规则甚至结婚程序方面都有一套禁止规则,违者被鞭杖刑。这个法律,或者放大了国家意识形态,完全把人民当成不懂事、需要时刻控制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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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说说清律对律师的看法,也挺别致的。西方社会律师是受人尊敬的高薪职业。举例来说,美国是一个相当健全的社会,原则明确,稍有争议,一张传票,在法庭上相互竞争。律师的三寸舌,越能来越有用。但大清律例不欢迎这样的人,用一个特别难听的词来形容他们,叫“诉讼棒”;稍微中立一点的叫“诉讼师”。为什么呢?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国家政权始终怀有一个简单的小农社会理想:人心淳朴,人人安静守时,相互谦逊,根本不打官司。任何打官司的人,要么刁民,要么被诉讼者煽动欺骗的无知人民。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概念结构中,国家根本不承认“良民”会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外,“权利”的概念在国家眼中根本不存在。人就像年幼无知的孩子。他们有什么权利?俗话说“长大成人”,长大后才能成年。中国传统上不太尊重孩子。
到了晚清,整个国家在概念层面——当然,包括法律,都要改弦更张。当改革者试图将婚姻、土地买卖、赡养等民事部分从刑法典中分离出来时,他们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最激烈的反对,并非来自于婚姻、男女平等和性关系,而是来自于引入陪审制度、使用律师等制度层面的“大”问题。1906年,沈家本等人提交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引起了张之洞的强烈不满,包括男女平等继承财产。张在奏折中谴责了这一规定:“袭西俗财产制度,中国名教不好,启男女平等之风,违背圣贤修齐之教”。
对非婚姻关系是否量刑的争议更触动了礼教防御最敏感的神经。从风雨到最终崩溃,清朝没有出台西方独立的刑法典和民法典。修订后的清朝法律中的民事部分继续在中华民国使用。经过20年的过渡,新的民法典才出台。
有趣的是,直到1935年,立法者才争论未婚性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台湾省遵循民国法律,至今保有通奸罪,违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龙应台认为这是台湾法制不文明的体现。至于我,来自“女性恶棍”的狭隘心理,我真的希望那些提倡“妻子殴打丈夫的罪行,加上等待惩罚”的成年人和男人通过“清晰”的风穿过现在,感受野蛮女友在世界上流行的趋势,多么快乐?
清朝的法律禁止祖父母和父母在子孙后代分开 罚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