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逸恶劳囊害羞,苦于钱从何而来,于是去“寻宝”。结果,他找到了古墓,挖出了文物。没想到,钱没赚到,就掉进了法网。近日,甘泉法院以盗窃古墓罪判处被告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龚有期徒刑十年,王有期徒刑七年。
巩某某在一次闲逛中发现某村山上有一座古墓,便将此消息告诉王某某。2015年5月,姬某某与龚某某、李某、王某某等人携带探索条、铲子等工具,盗取两座古墓,并盗取一把带箍青铜剑、一枚铜印章、一个铜带钩等文物。2015年6月,几名被告再次盗掘一座古墓,盗取一个灰陶绳纹圆底,一个灰陶绳纹折腹罐。甘泉县公安局民警在返回途中逮捕。经鉴定,两座被盗古墓均为战国时期的墓葬,两座墓葬在研究区域内战国时期的历史文化方面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带箍青铜剑为三级文物,灰陶绳纹圆底,灰陶绳纹折腹罐均为一般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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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姬、巩、李、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盗窃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被告姬、李多次盗窃古墓。四名被告的行为构成了盗窃古墓的罪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行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四名被告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因此不应区分主从犯。犯罪后,被告王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庭审中,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44男子盗2座战国古墓 挖出珍贵文物带箍青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