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员不得赠送财产或参加宴会,有职务关系的人不得互相借钱
1913年1月,北洋政府发布了《官员服务令》,要求“所有官员都要忠诚,从法律命令中履行职责”。规定的官员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服从命令、保守秘密、遵守工作时间、保护公共财产、不兼职、谋取私利、滥用职权。
例如,“不得给予财产、参加宴会、请求和与有职务关系的人借钱”,明确规定官员之间有统一关系的,不得给予财产,也不得以其家庭的名义或方式间接给予财产。无论以何种名义,其他人都不能接受官员所做事件的馈遗者。除惯例所允许外,官员不得有委托公事之酬宴。对于属官所管的事件,长官不得为其亲故关请求。官员与其所管事务有直接关系的,如安排官署工程师、经管官署往来款项的银行庄号、承担官署应用项目的商号、收取官署补助费的,不得相互借贷。
在颁布《服务令》的同时,还公布了《文官处罚法草案》和《文官处罚委员会编制法草案》。一开始,我们可以注意到官员的严格治理,而不是在问题堆积后进行预防,这表明了一定的政治远见。
1914年3月,《公务员处罚委员会编制令》再次发布。成立公务员处罚委员会标志着传统公务员处罚模式向现代转变。为了使工作顺利进行,1914年3月,公务员高等处罚委员会委员长章宗祥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四项声明,并提交总统批准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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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处罚权限,除主管官员专行申诫外,未经处罚委员会审查议决,不得执行其他剥职、降职、减薪等处罚。
二、二。处罚应当符合条件和程序,处罚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并附上详细的叙述原因,防止主管官员根据个人善恶处罚。
三、关于休职。为防止因职务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在处罚程序中被处罚人休职。
四、剥职夺官与退职退官的区别。此后不久,新任委员长董康就惩戒委员会的工作向大总统提出了三个要求。第一点是“严格干涉”。官员纪律委员会做了很多工作。据统计,民国六年一年内,官员高等处罚委员会受理了109起处罚案件,其中结案85起。山西县知事呼延庚、直隶高等检察厅书记邵振璇、福建县知事汪阴孙、四川县知事安当世、江西县知事薛雪等多人受到处罚。此后,公布了《司法官处罚法》和《司法官处罚法第三章处罚委员会执行令》,严格管理司法官。
2.设立机构肃政厅,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弹劾,对腐败官员进行纠弹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定法》,参议院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监督政府官员,不仅可以弹劾总统和国务员的非法失职行为,还可以“咨询政府查处官员贿赂和违法事件”。
当时,专门从事弹药纠正的机构是肃政厅。平政院成立之初,有一个专门负责官员弹药纠正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肃政厅。在编制方面,虽然肃政厅隶属于平政院,但它独立行使其职权。肃政厅设立了肃政史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肃政史不得出席会议,一半以上的同意不得议决。
1914年秋,《肃政厅处理规则》相继公布、《肃政厅书记处办事细则》、《肃政厅肃政史办事细则》详细规定了肃政厅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
袁世凯非常重视肃政厅,曾表示:“自进入民国以来,我国的仕途极其复杂,专门设立了肃政史一官冀有所补救。顾名思义,诸君应该如何尽自己的职责为国家服务,这是在诸君自以为是的..从那以后,官纪之美就是诸君的责任,他捐出了一切顾忌,真诚地做到了。就像鄙人一样,但被国民委托为行政首长,也希望能纠正错误。当时舆论评为“谆谆告诫,词意极其真挚”。
受此鼓励,许多肃政史也以铁面御史为己任,纷纷上章建议。都肃政史庄云宽首先建议总统节省侵蚀费用。受到“忠诚尽职”的表彰后,他大义灭亲,举劾同族庄严第一、庄巢云。
1915年5月,袁世凯接受了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的不平等条约,引起了全国的轩然大波。在庄云宽的领导下,夏寿康、徐承锦、夏寅官、张超南、江绍杰、云书、方贞、程崇信、傅增祥等其他政治史联合救亡条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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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肃政厅的设立和运营模式受到了一些人的批评,但公平地说,肃政厅在整顿官纪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自成立以来,纠弹案件不少于数百起,往往涉及数十人,其中有相当多的重要人物。”例如,由于海军学生案涉及海军部长,由于地方案件也涉及将军和巡逻使者,“每个人都处于危险之中”。
1914年7月,北洋政府发布了《弹法》和《弹法案件审理执行令》,规定国务卿和各部长的职能是:根据《中华民国约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官员(包括非在职官员):1。非宪法事件;2。贿赂事件;3。私人欺诈事件;4。溺水事件。
其他,如评估制度、愿望制度和回避制度,也有更严格和详细的规定,这不会重复。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由于战争和其他原因没有实施,但这毕竟是中国漫长历史上令人满意的进步。
揭秘:民国初年法律法规建设有什么奇怪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