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两税法、一鞭法、摊丁入亩比较
两税法、一鞭法、摊丁入亩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三者的实施是中国赋役制度演变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接下来,本文计划从生成、内容、意义和相互联系等方面对三者进行简要的叙述和分析,希望能帮助学生学习中国古代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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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隋制基本沿用唐初所行制度。在土地和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北魏至隋朝的均田制度和与均田制度相匹配的租庸制度。后来,武则天到玄宗时,土地合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度受到极大破坏,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到处流亡。安史之乱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事实上,基于均田制的按丁征税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实施。这种情况大大降低了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所有的努力都失败了,导致了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的财政崩溃。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纳税制度。唐朝政府在建中元年(780年)颁布了两项税令,实施了两项税法。
两种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取消租金平衡和所有杂役杂税。②无论主户、客户(外来户)如何,只要当地有资产、土地,即使是当地人。所有上籍税。③不再按丁征税,而是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按资产出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地税按田亩数征收。④夏季税不得超过六月,秋季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⑤无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两项税法是中国古代具有重要意义的税收制度改革:一、两项税法统一唐代以来各种杂项税收为家庭税和地方税,规定“收敛,浪费法律”,简化税收名称,使税收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制度消除了官员作弊的可能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2、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和商人应纳税,这扩大了税收来源(这也是制定两项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从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赖的相对减少。三、将原来的按丁征税转为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比较公平,显然比按丁征税更合理。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集中在贫困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贫困农民的生产生活起着积极的作用。简而言之,两项税法适应了当时高度集中的土地和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是封建社会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税收标准向土地转变,为唐代至明代中叶的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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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法,又称“编法”,是明代中期的税收制度。明朝中期,农民起义镇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在继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张居正的改革出现了,旨在挽救明朝的统治。明初分别征收赋和役制度,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征收和按户征收两种。征收内容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务。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时候,这种赋役制度是合理的。然而,到明朝中期,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大量的田地迅速集中在地主手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事实上,早在嘉靖十年(1531年),江浙、福建、广东等地区就出现了鞭法,以后“屡行屡止”。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鞭法。鞭法的主要内容是:①将所有征收项目包括田赋、兵役、杂税等合并为一个征收项目,化繁为简;②将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力役都摊进田赋,只是部分摊进去;③“一概征银”,无论是田赋还是力役,都是折银缴纳的,差役由政府雇佣。
鞭法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演变中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将力役部分分摊到田赋,加强了力役从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就业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赖的放松。此外,由于税收折扣和银行征收促进了货币地租的生产和部分农产品的商业化,城乡经济更加繁荣。总之,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上承唐宋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它改变了历代赋予与服务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服务法,简化了服务制度,标志着税收从实物到货币,征收类型从复杂到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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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重大税收制度改革。清初的赋役制度继承了明代的鞭法,但实施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然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合并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贫困人口和无地人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困农民将无法承受,这不仅会使国家失去对丁税征收的保障,而且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农民害怕丁税的流亡和迁移以及隐藏户口。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后来,清廷也开始改革赋役制度。改革基本上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康熙51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康熙50年人民丁数作为固定丁数征收丁税。今后,新人民将不再征收丁税。由于丁银数量的固定,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不仅减少了贫民的逃亡,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为未来的“摊丁入亩”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二步是实施地丁合一。这种方法首先在康熙55年(1716年)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纳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然后逐步在一些地区推广。雍正帝继续完成康熙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帝下令从雍正两年开始,在各省普遍实施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是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施相对彻底。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改革以来,原有的独立丁税已经不存在。丁随处可见,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没有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业的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人田连钱,少丁差”的局面。贫民地没有立锥,反多兵役”。据记载,中国从西汉到清初,每次人口统计最多在500万到6000万之间,这显然是人口不真实的原因。地丁合一后,人口数量急剧增加。乾隆十四年(1794年)为1.7亿元,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3.6亿元。这显然与实施地丁合一后取消人丁负担的法律意义密切相关。此外,与古代赋役制度相关的人丁编审制度的推广也失去了意义。农民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大量剩余劳动力可以流动、佣工、商业、从事手工业等,这显然在促进商品经济的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税法、一鞭法、摊丁入亩有什么区别? 简述三者的意义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