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它也是明朝政府实施黄色手册制度的基础之一。关于里甲制度的编制,许多学者普遍认为100户是定制的,它一直保留到里甲制度的崩溃。明初,明朝太祖制定了100户的规定,以促进黄色手册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当地机构,10户的编制具有特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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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原因
明初,开国皇帝朱元璋试图通过实施里甲制度来规范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形成以地主富民为农村社区领导的社会政治秩序。然而,这种理想化的系统设计很难长期维持。
到明末,特别是到明末,在人口增长、迁移率增加、农村社区成员贫富分化、商品经济发展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和影响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基于里甲体系的原农村社区呈现出明显的分解趋势,粮食、长等地方精英的社会地位大幅下降,农村社会的控制权转移到绅士、土豪劣绅等非职务性地方精英手中。这一现象是晚明社会变革整体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编制方法
为了全面把握晚明农村社会结构和控制机制的变化趋势,有必要首先讨论里甲制度作为明代农村统治的基本组织,以及明末基层组织制度日益分解的情况。
明朝成立后,统一的基层组织框架没有立即制定。一些来自世界各地的农村组织从元朝继续下去,一些是重新组织或建立的。到洪武14年(1381年),朝廷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里甲制度,农村社会原有的基层组织基本整合到这个统一的制度框架中。里甲的编制方法是每110户编成1里,丁粮最多的10户作为里长,其余100户称为甲首。不能承担差役的寡寡孤独户,除110户外,被称为畸零户。10名里长轮流服役10年,先后按丁粮数量预先安排。每年,1名里长带领10名甲级首领参加差役,并负责“管一里之事”。
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存黄册时,还规定在组织里甲时,要保持原有乡村区划“都”的完整性。比如一个有600户,550户编成5里,剩下的50户分配到本都,以各里长的名义负责,不允许分配给其他人补充。对年老、残疾、10岁以下的幼童、寡妇和外郡寄庄户来说,仍然是畸零户。这样,110户以外的人户就分为两类:必须承担差役的“带管户”和不承担差役的“畸零户”,但很多地方往往把两者混为一体。除里长外,各里还有里老人的职责,负责教育、劝农、审理民间轻微案件。
@ 明朝政府还在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福建等田赋数量较多的省份建立了粮长制度。粮长的编派大致是“以万石为例,其中田多为粮长,督其乡之税”。不久,粮食长度也有一个明确的区域管辖范围,被称为“区”,而“区”是根据“都”划分的。根据税收和粮食的数量,有些地方设置一个区域或几个区域,有些地方合并为一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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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特征
里甲体系的实际状态和运行表现出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换句话说,由于旧的社会政治结构相当不同,虽然里甲体系在全国保持了一般一致的外壳,但其内容在各地差异很大。
上田新批评了无视中国地区差异的里甲制研究方法,并根据里甲制在不同地区的实施情况将里甲制分为三类。一个叫华北型。元末明初战争期间,华北平原人口急剧减少。明初,政府不得不从山西等省移民。由移民组成的里甲既没有同族关系,也没有业主和租户之间的阶级关系。另一个叫江南型。
元末明初,长江三角洲社会关系的基础是由业主与租户之间的关系组成的。朱元璋的政策基调是让当地主担任里长,成为里甲制的根源,清除超出里甲制包容范围的强大地主。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中等规模的地主指挥农民和租户,完成服务征用、水利维护等任务。
还有一种他称之为华南型。在徽州盆地、浙东盆地、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地域宗族相当发达,里甲制是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的。上田信的区别只是从大体上看,具有“理想型”的意义。它不排除在华北和华南也可以看到里甲的阶级分化,也不排除宗族关系在江南的里甲组织中经常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对这一类型的调查,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朱元璋不可能或无意完全改变现有的社会政治结构,只希望通过适当调整基层组织和生产关系,减少社会冲突和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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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影响
里甲制建立后,明太祖为了教育,在里甲内设立了老人制。尊老尊贤是中国的一种传统美德,历代地方官员也经常请教这些老人解决地方纠纷。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明太祖非常重视这些老人所扮演的角色,建立了老人制。规定在里甲,所有50岁以上、道德、知识、尊重公众,选择三、五、十名老年人,负责解决地方纠纷,监督人民服务农业桑树,并建议人民遵守“孝顺父母、尊重长期、和谐乡村、教育子孙后代、安全生理、不作为”等六伦教训。这种劝人为善、勤劳农桑的责任,有点像元代总统的任务。然而,明代老年人的权力比社会长大。他们有一些小的司法权力,可以处理当地的小争端。明太祖对老人也很有礼貌,经常召见这些人。有功的老人,也经常给出仕的机会。明太祖可以说是历代皇帝中最重视老年人教育功能的皇帝。
除里甲外,明代还有乡约和保甲组织。明代的乡约与宋代没有太大区别,不再赘述,这里只谈保甲组织。由于里甲制,明代政府没有行保甲制。然而,为了治安的需要,一些地方官员仍然组织人民保卫乡村,王守仁就是其中之一。在明武宗正德十二至十五年(1517-1520年)之间,王守仁平朱辰濠之乱时,曾设立十家牌法。规定十家公司注册为一张牌,每天轮流持有一张牌,调查十家公司内无疑人员,并随时向当地官员报告。然而,这种保甲组织只是一个地区组织,并没有遍布中国。明代地区性的保甲制与宋清两代在中国实施的保甲制有很大的不同。到了清朝,宋以来的保甲制不仅在全中国实施,而且在中国各地也实施了乡约法和里甲制。
明朝里甲制度详解 里甲制度的制度特征和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