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妓女制度实际上来自于整个社会实施的婚姻和家庭制度。恩格斯曾经说过:“卖淫是对特殊偶像制度(过去被翻译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事实上,对中国来说,这不仅是一个“补充”的问题,也是两个共生共容、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双胞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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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社会,男性实行“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制是允许婚姻和家庭之间的性关系不受破坏;任何可能破坏婚姻和家庭性关系的人都必须受到严厉的谴责和禁止。
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除了妻子,可以在家里有妾(小老婆)和丫鬟(丫鬟)。他只能和妾发生性关系(但不能因此抛弃妻子),也可以和丫鬟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收房”,就当妾)。但在家庭之外,他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第三方”。
这是,如果这个女人结婚了,这将破坏其他男人的婚姻;即使这个女人还没有结婚,她的不忠也会破坏她未来的婚姻,或者让其他男人找不到妻子。这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非常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和性关系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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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限,必然会有让步和其他宽容。也就是说,允许妓女和男人有限的妓女。这是因为妓女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半自由人(所谓“卖身”、“养女”等等),不可能嫁给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充其量也只是被男人“赎回”而成为他的小妻子。
虽然这往往会让这个男人丢脸或丢脸,但并不违反社会制度。这只是把一个女人从妓院转卖给一个家庭,或者她在纳妾的时候不找一个好女孩,而是想找一个青楼女人。怪是怪,但毕竟无害大雅,对其他男人无妨,社会当然不会大加干涉,只是笑话,笑话。对于低层男人来说,明媒娶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妓女婚后能遵守妇道。
为什么古代皇帝不禁卖淫?分析背后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