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考成法”?说白了,就是明朝张居正提出的一种对官员政绩进行考核的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明朝原有官员政绩考核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根据明制,京官每六年“京察”一次,地方官每三年“大计(均指考察)一次。然而,明朝的官员管理腐败,法律法规不好。这些制度要么是形式化的,要么是官员争夺权力的手段。张居正看到了官场丑剧和制度的恶化,看到了原制度的弊端,深刻认识到不仅要定期调查各级官员,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工作,提出实施“考试成法”,即“立限责任,以事责人为责,务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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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方法”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六部和都察院确定了官员应该做的事情的期限,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作为底册,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内阁。二是六部和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检查。对于官员承担的每一件事,必须登记一件,否则必须如实申报,否则将受到违法处罚;六个科目也可以根据账簿登记,要求六个部门每六个月报告一次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讨论;最后,内阁还根据账簿登记,核实六个科目的检查工作。
这些做法改变了过去三年调查地方官员、六年调查北京官员的规定,调查官员限期完成事务,调查负责人,使调查随时随地,监督无处不在,实现行政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制约,同时实现内阁及时了解情况,了解官员。这无疑是一种有效和有益的评估措施。
事实上,张居正自万历元年(1573年)11月提出“考成法”以来,成效显著。例如,万历三年(1575年)发现各省抚按官名下共有237起未完成事件,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巡逻张更化、广东巡逻张守约、浙江巡逻小林,未完成事件数量过多,罚款三月。再比如万历四年(1576年),朝廷规定,地方官征赋不足90%的人将受到处罚。12月,据户科报道,山东有17名官员,河南有2名官员因地方官员不到90%被降级,山东有2名官员和河南有9名官员被辞退。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张居政当政期间,裁革的冗员约占官员总数的十分之三。
怎样才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效?关键是张居正的“考成法”。首先,由于实行了三个立限考成的账目,严格控制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在评估地方官员“计划”的每一年,都强调要把公正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官员列为入学考试;专门依靠花言巧语和寻求信任的官员被列为入学考试。对于那些缺乏工作效率的冗余官员,他们将被撤回。二是通过“立限考试成绩,一目了然”。能够对不合格的无能无德官员进行裁决或处罚;能够广泛增加人才,提拔重用支持改革、政绩突出的官员,彻底打破资历排名的传统偏见,实现不拘泥于背景和资格的大胆任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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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承认,张居正的“考试方法”对于治理“平庸、素食”的平庸官员非常有效,也是中国古代许多官员考核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做法之一。其特点非常明显:
首先,评估内容清晰、准确。根据《考试成绩法》,官员承担的所有工作均已登记并签订完成期限,成为考核内容,简单明了,一目了然。这样,官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到来前完成任务,彻底消除拖延现象,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二是考核体系周密健全。“考试成绩法”有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内阁控制六科,六科监督六科,六科监督地方藩、标准等部门和抚按官,然后两科监督府州县官。除了六科,还有专门的监督机构——都察院。其实这类似于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和专门机构的检查。
第三,评估方法简单易行。“考试方法”设置了“三个账户”。负责考核的官员根据基本书的工作细节进行监督。每个科目和内阁只审查关键事项,并根据不同的考核水平采用不同的考核周期。这样既保证了考核指标的疏忽,又使考核过程简单易行,更容易实施“考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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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实用权威的评估结果。“考试成功法”要求各级官员对中央颁布的政令执行有明确的解释;朝廷通过“考试成功法”清楚地了解官员说要做的事情是否已经完成。事情没有完成,降级,罚款工资。事情做得好,工作表现好,升职,奖金。官员要想保官升官,就必须脚踏实地地做事,不要虚假。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考试成绩”类似于现行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但他的做法似乎更具可操作性。用“三个字”来概括,就是“稳、准、狠”。毕竟,官员考核不仅要看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还要求实际的工作绩效、事业成果和民生利益;我们不仅要走过场,听总结,还要检查群众的声誉和人民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杜绝一套干一套、上一套、下一套、明一套、暗一套等的缺点,在考核过程中难以发现或避免的出现和传播。
历史经验值得总结。只要有可取之处,古代使用可能不是我们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的有效途径。因此,笔者私下认为,张居正的“考试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考官的实际效果如何?分析考成法改革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