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时期实施的大索貌阅读,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私人与政府争夺劳动者的社会现实。只要政府的税收和兵役繁重,就不可能在变革上有所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在文帝的支持下,重要大臣高炯不得不采取与外貌阅读相匹配的措施――“输籍法”。“输籍,凡民间课输,全籍其数,使州县长官不得走出去”。
输籍法的核心是:“定其名,轻其数,让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赋,为编赖奉公,蒙轻减之征”。也就是说,《输籍法》从法律上杜绝了地方官员营私欺诈现象,使输籍金额和每户承担的情况公开化;《输籍法》是“轻税法”,农民作为政府的均田户比作为“豪宅”的隐居户受到的剥削程度更轻。应该说,高炯的改革抓住了当时问题的关键。《输籍法》实施后,收到了预期的结果,“自然奸无所容”
,也就是说,隐户和隐瞒年龄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输籍法,即轻税法的实施,是隋朝对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手工业的政策保障。它确保了政府获得税收和服役,并有效地控制了编户齐民。
隋文帝杨坚实行均田制,整顿户籍。实行“输籍定样”,在第一个基础上确定户口数量,编制“定本”,并在此基础上征税。
开皇三年后,清理了44.3万人的164.15万人。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正在长期配对,又开了一个相互纠正的科目。大功已下,同时还下令分析,各为户籍,以防容隐。于是计账进入44300丁,新增1641500口。”
这些措施防止了地方权力和官僚之间的勾结,以及私人欺诈。解放依附于强者的人口,增加国家劳动力,调动贫困农民的生产热情。这增加了国家负责的纳税人数量。
此外,根据宰相高炯的建议,实行了“输籍法”。也就是说,国家制定了“输入样品”(家庭划分等标准),并将其发送到各州县。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到农村,按样品划分家庭,作为征收税收和服务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税收和服务数量低于强大地主对租户的剥削,许多原本依附于强大地主的农民已经离开了地主,向政府申报了户口,并纳税服务,成为了国家的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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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在大索貌阅读的基础上,接受了大臣的建议,实施了输籍定样。也就是说,每年正月五日,县长聚集里正、乡长、党长输籍定样,决定每户征课。从那以后,政府根据人口情况统一决定赋役,地方官员很难在上面写文章。
封建国家和地方豪强在人口控制方面存在着尖锐的矛盾。隋朝政府积极实施“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措施,从豪强士族手中收集大量户籍,打击地主阶级兼并势力,加强中央集权国家力量。
输籍定样实施后起到了什么作用?对隋朝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