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败成奴
大概绝大多数的商人和西周奴隶都来自这些人。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朝、周朝还是敌对的方国和部落,都努力在军事行动中俘虏战俘,掠夺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俘虏,如羌人、夷人等,有的用于殉人祭,有的则成为奴隶。西周时期,杀人祭祀现象大大降低,俘虏作为奴隶的比例大幅上升。在西周早期小盂鼎铭文所记的征伐某个方国的战争中,周人获得了380多个首级,也获得了1381人。《左传》中有许多关于春秋俘虏的记载。战国时期战败国的青壮年大量战死,《尉耀子武议》指责用兵攻人者“杀人之父兄弟,利人之财,臣妾之子”。奴隶常被称为“俘虏”。然而,在战国时期,其他来源的奴隶数量急剧增加,俘虏作为奴隶的重要性不如过去那么突出。
征服者对被征服的国家或部落的处理更为复杂。从西周春秋时期的历史资料来看,统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有射御等作战技术的人充当军事上为他们服役的“臣”、“仆人”,使原本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成为为他们耕种土地的“平庸”;同时,这种臣、仆或庸有家庭不仅被允许,还被允许大量聚居在一起。他们是否应该被视为奴隶还有待讨论。
罪人及其家属
自商业化以来,一些罪犯(通常是既不轻也不足以判处死刑的人)以及犯有死刑和其他严重罪犯的家属被判处官奴。西周罪犯家属设为官奴(或者说盗贼被罚为官奴),男子成为司隶负责的罪隶,女子从事捣米等劳动。战国时期,各国都因犯罪受到了大量刑罚(如去须鬓耐刑、去发的昆刑、鲸鱼、竹子、宫殿等肉刑)。)并被罚为公共服役的刑徒,如秦国的刑徒,有隶臣、隶妾、鬼薪、白灿、城旦、钟等。过去,人们普遍认为刑徒服役有期限,所以有些人怀疑他们是否可以被视为官奴。根据现代一些学者的研究,在汉文帝实施罪人“年免”制度之前,隶臣妾等刑徒是无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隶妾”可能只在一部分时间内为公众服役,情况特殊)。无限期的刑徒无疑应该被视为国家的奴隶。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于原来的身份和成为罪奴后的工作不同,具体情况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春秋时期,一些贵族因有罪而“从肥皂中降落”。他们通常有自己的家庭和世界地位。地位接近低级的官员是否应该被视为奴隶也有讨论的空间。
破产出卖
战国以来,大量贫民或其他破产者出卖妻子和孩子作为奴隶。有时候,他们采用妻子和孩子作为债务抵押的方式,如果他们不能偿还债务,他们就不会被债权人作为奴隶。作为抵押的儿子,如果被债权人的家人招募为女婿,他们就会成为丈夫。战国时期,丈夫的地位极低,类似于奴隶。战国时期也存在自己卖奴隶的现象。以上奴隶基本可以算是债务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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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统因素
一般来说,奴隶的子女仍然是奴隶,即所谓的“人奴产子”“汉书·陈胜传”。
@ 强抑、诱拐甚至掠卖人为奴等现象也存在。
奴隶这个词是什么时候出现在中国的?起源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