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万历时期,张居正实行“一鞭法”,所有税款都由征银上交国库。
然而,由于当时没有标准化的银元,地方政府需要将人们支付的碎银铸成银锭才能交付,而在熔铸过程中,原银会有一些损失。
因此,当人民缴纳田赋时,地方官往往要求增加这部分损失,即所谓的“火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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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碎银熔铸的损失并不大,每两个或两个或两个,即百分之一到两个;粮食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成本可能更大,但这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无一例外地膨胀了十倍甚至几十倍。
之后,所谓的“嫉妒”不再是原始的字面意思,而是发展成正税以外的附加税,不容低估。最有趣的是,这些收入并没有交给朝廷,而是由当地政府负责。虽然朝廷知道这一点,但它从未公开承认过。
康熙年后,征用的火耗与明代一样,并呈上升趋势。到康熙末年,火耗越来越高,河南、山东等省的火耗率甚至达到了正赋的80%左右。
这些所谓的私人征收、私人派系和私人使用的“嫉妒”不仅增加了人们的负担,而且被当地官员视为普遍的“半合法”收入。这样,法外税,没有监管,官员们自己动手,腐败。
雍正即位后,实行“消羡归公”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如果不限于一定数量,小民就不会遵守,而不是肖州县反而会随意多征”;
2、收费后,与其留在州县,不如提解国库(藩库),由大官分配。“如果通省有必要的公费,可以支付,但不需要分配州县。州县没有理由借口科索里甲,所以私人派也可以禁止。”。
总之,嫉妒归公的本质在于财政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即之前征收的嫉妒银从“非法”到“合法”,同时从“暗征”到“明征”,固定其数量和用途。
这样,地方官员就不允许私自增派,明确的规则取代了潜规则。之前说不清道不明、半明半暗的财路被封锁,原本流失到州县官员手中的非法收入也被收入藩库国库。
这种做法不仅完善了以往的财税制度,也是反腐防腐制度的创新。
事实证明,雍正朝实行消费羡慕归公后,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加派风得到了明显遏制,各省消费率的普遍下降也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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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河南、山东为例,其消耗率分别从80%降低到13%、其他省份一般在10%-20%左右,四川最高为30%,富裕地区较低,如浙江只有5%。
@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地的不足,丰富了国库,为雍正新政创造了更好的环境。
火耗归公的内容是什么?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