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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非主流婚姻形式之一的重婚是一种基于公共婚姻的婚姻形式。即使它总是属于一个被忽视、被遗忘甚至被鄙视的角落,它仍然从古代传承下来,从未消失过。
元朝不但没有消亡,反而变得越来越活跃。
定国后,蒙古族将其国号设立为元,元朝由忽必烈于1271年建立,其前身是成吉思汗建立的大蒙古国。即使蒙古国俗是由一些旧的法律制度和其他制度建立的,其基本背景的划分也是基于各从其俗在此基础上,蒙人适用大礼撒,新颁布的汉法由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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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赘婚
在两种制度的整合下,重婚制度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化学效果。完全不同的社会习俗和服务婚姻引起了重婚习俗的深刻变化,进而创造了一种新的发展状态。
这也被写入当时的法律,有很多保障,逐渐成为主流,被大众接受,但由于其广泛性,也造成了很多问题。
一、一分为二,元朝前后赘婚制度大不相同
重婚是男性倒插门的一种特殊婚姻形式,不同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下的重婚制度也有不同的体现。一般可分为两类,以元朝为节点,可分为元朝前后。
元朝以前,可以追溯到最初,母系氏族可以被称为重婚的最早时期,其早期流行的婚姻生活形式被称为望门居,男人以拜访女人的形式偶居。经过发展,形成了从妻居,婚后丈夫到妻子家定居,传说中的赘婿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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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始载于战国时期赘婿一词,但地位一般不太高;随后是秦汉时期,虽然招赘婿更受欢迎,但其地位却不如以前,待遇也变得更差。
然而,即使条件如此艰苦,这种习俗仍然流传下来;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役婚唐代的萌芽在很大程度上是赘婚制度的又一次变化。
在这种变化中,不仅女婿的地位得到了提高,而且在上流社会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唐代相比,宋代商品经济繁荣,市场文化兴起。在这种情况下,女婿的名字发生了新的变化——布袋。然而,在宋代,由于女婿的问题越来越多,女婿的招聘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在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并不多,元朝的独特性是少数民族最早建立和统一世界的朝代。其社会习俗、地理环境和生活背景与中原大不相同,由此形成的法律文化与中原大不相同,婚礼习俗的差异也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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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重婚纳入法律,使其存在具有合法性,然后对重婚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规定。看看原因,除了流传已久的历史习俗,没有其他原因。
二、“赘婚”制度的基本内容
重婚制度的建立主要需要以下几点:一是婚书,婚书必须使用书面语言和签名,主要目的是解决双方的问题;第二是财务,在元代,特别是对于重婚,有自己的例子,然后新也可以劳动偿还债务;第三是媒人,媒人在古代婚姻中处于很高的地位,代代相传,而且,如果促成婚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元朝有四种养老型、年限型、出舍型、归宗型。
养老型的出现是由于古代养儿防老、重男轻女观念的盛行。如果家里只有女人,他们会招募女婿在妻子家为父母提供养老金。年限型是后来产生的一种类型,大多是为了免除兵役。由于家庭贫困,他们选择增加负担,但他们感到自尊受损。他们同意在年限内增加负担。
出舍类型也可以称为出舍年限的女婿,与出舍年限的女婿不同之处在于,在带领妻子离开之前,可以选择不和父母住在一起或者在家住一段时间。归宗类型是前三种衍生类型,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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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结束后也可以选择解除,即离婚,可以强制离婚或协议离婚。强制离婚可分为两种情况休与义绝,休也就是说,赘婿被妻子赶出家门,被女子抛弃回家。
义绝也就是说,女性经历了丈夫和家人的伤害,或者男性违反了正常的伦理,断绝了关系,这是政府为保护女性而采取的一种制度。元代协议离婚有严格规定,主要原因是女婿懒惰贪婪,不遵守妻子的教育,不遵守父亲的命令。
三、元代赘婚制度的特点
重婚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元朝发生了许多巨大的变化,使重婚制度具有两个主要特点:重婚法律地位的提高和蒙汉重婚制度使用的差异。
在元朝之前,总是被忽视的负担一直是一个普通的社会制度,但在元朝,它首次被纳入法律,获得了合法性。因此,它可以提高负担女婿以前的低地位,并相应地增加了一些保护规定,以消除一些限制。
例如,不禁止女婿进入官方,保护女婿的权益,减少对女婿的限制,提高女婿的继承权等。此外,该制度在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应用也有所不同。由于蒙古族试图将两种文化融为一体,试图在建国后统一文化,但由于生活背景、社会习俗、价值取向等一系列实际因素的影响,两种文化必然难以融合,导致汉族人经常违法,经常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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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经过朝臣们的激烈讨论,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有了以前提到的基本原则各从本俗,在这种情况下,蒙汉的重婚制度也有所不同。一是赘婿种类不同,蒙古族对赘婿更为开放,主要分为养老赘婿和出生年龄赘婿两种。但是汉人把赘婿分为四种,即养老型、年限型、出舍型、出舍型。
与蒙古族相比,汉族的女婿会受到人们的歧视。即使女婿的权力和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它仍然只在下层社会流通,只有人民实施,而上层社会很少招募女婿。
第二,与汉族婚礼相比,蒙古族婚礼更简单。没有传统的礼仪,比如六礼,但是浪费时间。法律制定的礼仪只是根据汉人的习俗,通常只有汉人。
四、元代“赘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切都有两面性,没有例外,重婚制度也是如此。虽然当时有严格的规范,但在普通人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社会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负担得起的家庭往往会因为负担得起的女婿的到来而变得不和谐。负担得起的女婿不时犯罪,而女人虐待负担得起的女婿,导致负担得起的女婿逃离家庭,再也不回来。二是农村土地无人耕种,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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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一是身份关系不符合礼仪制度,冠姓权与男方归女方所有,男方与女方姓氏不同,应为女方守宗祠;第二,虽然法律规定女婿有继承权,但实际上在实际实施中并没有顺利进行,女婿也得不到家里的财产。
伦理问题与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往往是经济因素,而不是情感因素。婚姻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已经被法律跨越,这也导致了双方的情感基础薄弱。
主要原因只有两个。两族观念不同,融合不成功,法律难以实施。男尊女卑导致女婿被看不起,受到不公平对待,处于不利地位。
结语
不得不说,元朝比以前的每一个朝代都更开放。元朝可以改变重婚,必然有其原因和积极意义。在重婚制度中,我们也可以取长补短,吸取精华,弥补现代婚姻制度的不足。
参考文献
《元史》
《元朝秘史》
元朝发生了什么? 为什么赘婿制度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