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熟悉“株连九族”这个词,自秦汉以来就实施了族刑,但事实上,“株连九族”在古代也很少见。秦汉时期最重的人往往只是“夷三族”,隋唐以后,连“夷三族”都变得极其罕见。更重要的是,“株连九族”并没有列入历代的法律规定。
族刑最早起源于亲属连坐制度。虽然连坐制度早在夏商时期就出现了,比如《尚书·甘誓》就记载了夏启在有户氏时讨伐军令,其中说“用生命,赏祖;弗用生命,在社会上杀人,给人就杀你”,但“连坐”这个词最早来自《史记·商君传》中的“收司连坐”,而春秋战国时期,只有秦国更彻底地实施。
秦朝时期,《史记·秦本纪》被正式列入刑罚。“(秦文公)二十年来,法初有三族罪”,秦朝丞相李斯被判处夷三族刑罚。刘邦灭秦后,虽然“除三夷连坐罪”只是收买人心的临时措施,但西汉成立后重新成立,汉景帝时正式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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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来,虽然后世王朝基本上使用了族刑,但纵观历代法律规定,“株连九族”的刑罚从未出现过。魏晋时期还提到了“夷三族”,隋唐以后连“夷三族”都消失了。
比如根据《晋书》的记载,曹魏沿用了汉代的法律,同时明确了族刑的实施范围,写道“但用言语和宗庙陵墓,被称为大逆无道,需要(腰)斩,亲戚坐着,不如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至于谋反大逆,临时逮捕,或者和解,涿,或者枭江,夷其三族,不在法律上。”秦汉甚至魏晋,即使谋反,最终也只是被夷为三族,根本达不到“九族”。
隋唐时期,正式确立了“十恶”罪行,其中“谋叛”以上者将被处以族刑,这也成为后代适用族刑的基本尺度。然而,受“约法省刑”思想的影响,唐初降低了族刑的处罚范围,刑罚程度也低于前朝。《唐律》规定,“所有的谋反和大逆者都被斩断,十五一(以下)下,母亲、女儿、妻子、妾、祖先、孙子、兄弟姐妹、姐妹、若部曲、资料、田宅都没有官员。男夫年八十及本病,妇女年六十及废病,并免。叔叔,兄弟之子,都流三里,不限籍异同。由此可见,即使唐朝对“十恶”中首罪“谋反”者的族刑,也没有超出“三族”的范围,至于直接处死者较少。
宋元时期,唐朝法律的规定基本遵循,只有元朝对此进行了微调。主要原因是唐宋以来,连妻女都没有当官奴,而是把功臣作为妻妾,处罚范围没有改变。
明清时期,在“重刑”思想的影响下,两朝的刑罚程度比以前更严厉。但即便如此,其处罚范围还是没有超出“三族”的范围,只是加重了处罚程度。
比如《大明律·刑律·贼盗》《谋反大逆》条规定,“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都迟死了。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弟和同居的人,不分姓氏,以及叔叔、父亲和兄弟的儿子,都是不同的。他们已经十六岁以上了,不管他们是否放弃,他们都会被砍掉。十五岁以下,母女、妻妾、姐妹,若子之妻妾,付出英雄之家为奴隶,财产入官”。清朝使用了这一点。
以上,虽然秦汉以来历代都有族刑,但惩罚范围始终控制在“三族”以内,没有扩大到“九族”。所谓“株连九族”,并没有明确写入历代法律。
很难界定“株连九族”的范围。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
正是因为“株连九族”的刑罚没有出现在历代的法律中,“株连九族”的“九族”范围一直难以界定。目前流传的主要说法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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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四、母三、妻二。其中,“父四”主要是指罪犯自己的家庭,即罪犯的父母、兄弟姐妹、孩子、已婚女儿和儿子、已婚姐妹和侄子、已婚女儿和孙子;“母三”主要是指罪犯的母亲,即祖父、祖母的母亲、阿姨和儿子;“妻二”主要是指妻子家庭,即岳父家庭和岳母家庭。
2、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其中,“父三”也是指罪犯自己的家庭,与“父四”相比,只是少了已婚姐妹和侄子的家庭;“母三”与前一种说法没有区别;与前一种说法相比,“妻三”的妻子和兄弟家庭更多。
3、上推四、下推四、横推三。这种说法认为,“九族”就是从犯罪者这一代向上推四代到高祖,向下推四代到玄孙,横推三从兄弟。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从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到玄孙、曾孙、孙子、儿子,从兄弟、堂兄弟到表兄弟,再从兄弟、表兄弟、从兄弟。
在上述三种说法中,第一种说法是目前最主流的。然而,无论上述三种说法中的哪一种,几乎所有的罪犯亲属都包括在内。在“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社会结构下,可以说一个人的荣辱往往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兴衰。
株连九族历史上只有一例,十族人也只有方孝孺一人。
正如前面所说,虽然“株连九族”是众所周知的,但它并没有明确纳入历代法律。因此,历史上很少有人真正受到九族的惩罚。事实上,民族刑事执行的范围更多地来自皇帝的法令。在历史上,只有一个案例真正看到了历史资料,那就是隋朝的杨玄感。
杨玄感是隋朝司徒杨素的儿子。杨玄感凭借父亲的军事技能,被授予柱国,担任英宋二州的刺史。后来,他被提升为红路卿和礼部的尚书,并被封为楚公。大业九年(613年)春,杨迪皇帝杨光第二次东征高丽。杨玄感奉命监督粮草运输。当时隋末农民起义爆发,杨玄感与武贲郎将王仲伯、祁县赞治赵怀义密谋反叛。
杨玄感的叛乱以失败告终。他知道自己的罪行是不可赦的,所以他让弟弟杨积善杀了自己。然而,根据隋书的记载,杨玄感的叛乱仍然是“罪与九族”,而唐六典则记载“杨玄感反抗,杀九族,复行裂头,射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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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朱九族”外,明朝还涉嫌发生“朱十族”事件。“靖难之战”结束后,朱棣从建文皇帝朱允炆手中夺取王位,并要求建文皇帝的宠臣、最大的儒家孝茹为自己起草登基诏书。结果,方孝茹拒绝了。有传言说朱棣用“灭九族”威胁方孝孩子,方孝孩子顶了一句“灭我十族怎么样”。因此,朱棣在“杀九族”的基础上,加入了方孝孩子的门生,组成了十族进行杀戮。
然而,“朱十族”并非出自正史,《明史》只记载“成祖怒,命令诸市……弟孝友与孝茹同杀,也赋诗一章而死。妻郑及二子中宪,中愈先自经死亡,二女投秦淮河死亡...数百名宗族亲友坐在前后。他的下士有以身殉人,卢原质,郑公智,林嘉猷,都宁海人”,多达800多名受方孝茹牵连者。但是《立斋闲录》、《宁海县志·方孝孺传》、《明史纪事本末》、黄宗羲的《方正学孝孺》、文正方正学先生孝茹等都有方孝茹被灭十族的记载,可见朱十族之事也不是空穴来风。
@ 朱迪在位期间,除了方孝茹,还涉嫌发生一起“杀十族”事件,即建文遗臣景清因刺杀朱迪而被判罪。《明史》记载“成祖怒,死,族之。他出生在家乡,变相攀染,被称为“瓜蔓抄”,村里是废墟”。与方孝茹门人的牵连不同,景清似乎参与了整个村庄。
@ 所谓“朱九族”、事实上,“杀十族”并不是历代法律中的一种,而是作为一种民族刑罚而实施的。在古代,民族刑罚无疑是最严重的惩罚。至于实施的范围有多大,是否涉及“九族”,往往直接取决于皇帝的命令。
株连九族的范围有多大?犯罪有多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