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内阁无法与明朝相比,尤其是晚明内阁。它一直受到皇帝和保守满洲贵族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以下两种现象特别值得注意:
一是内阁票拟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票拟是内阁的权力,票拟范围的大小反映了内阁在朝廷的地位。从一开始,清初内阁的拟票权就相当有限。首先,言官本章“是否必须封进听旨决夺”,阁臣不得过问。不久,多尔根以“陈奏本章,照顾明例,但感觉迟钝”为借口,规定:“未来院所有疏章,可以遵循速奏”,所谓的“速度”,是“成就宫”,而不是送到三张票,剥夺了大量部门的预测,部分恢复了关外传统。顺治十年(1653年),又规定:“今后所有机密和参劾本章都真的封进呈”,内院失去了首先了解机密的权利。顺治十三年(1656年)规定,北京的科道和官方奏折不必先送内院,而是“径诣宫门”。顺治十七年(1660年)又决定:“其通政司封的本章一直都是内阁翻译的,今后由衙门自行封存,联阅后翻译。如系密本,也是衙门不拘时封进的。这剥夺了内阁参与重要机务的权力,将其变成了处理日常政务的官僚衙门,而不是冯全和洪承类想象中的中央辅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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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大学士票拟直接听从皇帝的命令。清初的计划不同于明朝。不是阁臣根据自己对问题的理解提出处理意见供皇帝采纳,而是试图弄清楚皇帝的旨意,起草命令,不能完全擅长。当时皇帝先看了大量的题本,然后内阁根据皇帝的旨意拟旨,最后在皇帝认可后下达执行。顺治17年5月(1660年),顺治帝令:“今后,每个衙门和科道官员的本章都将在每天中午进行演奏,等待联合会的披露,并在第二天发布拟议,以便详细阅读批发。“更重要的是,与明朝“天子与阁臣不常见,令内监先写东西付阁写文章”的情况不同,“世祖章皇帝亲政之初,即日至票本房,大学士在御前票拟”。顺治记录有这样的记录:(顺治10年(1653年)10月)在太和门选择一个卫生间,让大学士、学士等分班入直。本章或亲自批准,或上前批准。如果有变化,面奏会变化。“当然,大学士只能诚实地成为皇帝的秘书,而不享有任何政府裁决权。因此,清初,“内阁大学士沿着明制主票计划,但他们都坚持裁决,大学士无权。就连顺治皇帝也不得不承认:“二等(大学士)的职务门票拟议,一章有规则的人,二等不过照常拟议。任何有改正的人都是联合裁判的,没有俾尔和其他出所见佐联不隶,这是联合会不能任命大臣的罪魁祸首,以至于二等人都没有展示自己的才华。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明清时期设立内阁的初衷,即阁臣的职责,“专一视草代言,因此其官称制高。
明清内阁制度有什么区别?哪个好,哪个坏?